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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回应银监会理财新规 建议分级持牌分类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3日 05:28  理财周报

  理财周报记者 李峻岭 时晔 尹娜/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发布 外资银行积极响应

  7月8日,银监会对外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审慎和稳健是《通知》中使用的两个重要词语。

  《通知》从投资管理的原则、投资管理的方式和投资方向等三个层次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范,旨在引导商业银行调整理财业务的定位,加大客户细分力度,在引导高端投资者审慎投资的同时,尤其要求银行对中低收入投资者进行更有效的保护。

  在正式发布前,《通知》的有关“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已在市场流传。在过去相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此次《通知》在诸多方面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境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理财产品日益丰富,理财市场规模和理财客户基础快速增长。

  截至2009年5月末,各中外资商业银行存续的理财产品超过4100只,理财业务市场规模达到7000亿元人民币,理财客户达到230万人。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客观讲,理财产品绝大部分是盈利的,零收益或亏损的产品只数和金额都是比较低的。亏损的金额甚至不超过3%。但从去年下半年以来,由这部分占比很小的银行理财产品所引发的,关于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案例断续发生。近期,市场有所恢复。

  监管和市场总是处于双向的互动中。在上述市场背景下,监管部门开始出手规范。

  银监会:规范是为更好的创新

  有银行相关部门的人士担心,此次对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做出规范,是否会影响理财业务的创新?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明确告诉理财周报记者,此次所做出的规范是为了更好地创新。创新很重要的内容是管风险。这与银监会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是完全一致的。市场出现了风险,监管部门就要进行管理。之所以要这样管理,是想让银行的理财产品能够更好地找准创新的定位,能更好地去推进创新。如果不在目前做出适当的规范,市场的某些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有些业务有可能会被停掉,这才是真正影响创新的因素。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

  由此可见,审慎和稳健是监管部门目前所持的基本态度。基于此,在目前金融危机仍然没有过去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做出了这种调整。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这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有把握的。

  光大银行财富管理中心主任张旭阳表示,《通知》有利于理财市场的长远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禁投股票基金有争议 业内人士建议实行分级持牌和分类监管制度

  在投资方向上,《通知》对理财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银行信贷资产、金融衍生品和结构性产品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禁止理财资金以任何形式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这些规定旨在督促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不得将商业银行理财客户的资金用于投资高风险或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此外,《通知》提出,对于具备一定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对原有的投资方向不作调整,也不受本通知所禁止投向的限制。

  据了解,现在与股票市场相关的各种理财产品规模占比不大,至多占到理财产品市场的5%-6%左右,是A股总市值的0.2%。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次政策调整不会对目前的理财市场产生大的冲击和影响。

  张旭阳认为,“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政策效果有待观察。

  “这些规定对光大银行影响不大,因为光大的一些开放式产品已经存续了。但对有的银行可能影响比较大。”张旭阳说,“应该看到,投资者特别是大众投资者对这部分产品还是有一定需求的。这种限制可能会影响大众投资者投资收益的提升或投资渠道的拓展。其中原因在于: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体系需要完善,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在于对风险收益的重新配比,满足投资者的需求。而大众投资者恰恰比私人银行客户更需要这种类型的理财产品。”

  张旭阳建议,对银行在理财业务领域实行分级持牌和分类监管的制度。“这是因为银行的理财业务是一种跨市场的、不同于传统业务的新兴业务。银行理财业务未来有可能发展成为除存贷汇传统业务之外的一个重要的新兴业务领域。”

  张旭阳说,“必须看到,在中国财富总量不断增长的情况下,这块业务的前景是无限广阔的。实行分级持牌和分类监管制度既有利于保护创新,使理财业务更加健康发展,又可以推进市场的规范发展。”

  “应该鼓励在风险控制、从业能力建设、内控、销售团队以及平台建设方面投入比较大的,能力比较强的银行多开展理财业务创新。”张旭阳说,“在这方面,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实行分类监管的经验可以借鉴。”

  “并不是所有与股市相关的理财产品会受到影响,目前来看对FOF一类产品会有直接影响。”交通银行个人金融部产品负责人施峥嵘说。

  据悉,FOF产品曾在过去2年集中推出,几乎每家银行都发行了数量不等的产品。FOF,也就是Fund of fund,从字面上就可以知道这个产品的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往往采取挑选一家证券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利用信托平台对基金进行优选。

  银行最早推出的FOF产品可以追溯到2007年4月,当时光大银行和工商银行同时推出了银行系第一款FOF,后中信银行推出的“中信理财之基金计划”一口气推出了9款。

  其中,有些FOF产品不仅仅投向基金,还会去打新股、购买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甚至还会去买蓝筹股。

  经历了一轮熊市后,大部分的FOF产品净值处于亏损状态,引发投资者的不满。有业内人士表示,银监会可能更是出于稳定的考虑,才会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一次重新限制与规定。

  一位信托业人士向理财周报记者表示,“这次发的文件中,专门把新股申购单列出来,所以不属于资金限制范围。主要针对二级市场和一级半市场。”

  至于面向私人银行发售的高端私募基金等产品是否同样受到影响呢?该人士表示,“这次主要针对的是银信产品,属于信托公司给银行发的单一信托。而高端私募基金属于集合信托。”

  银行的责任加大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更加强调了商业银行“卖者有责”,加强了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某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人士称,《通知》对理财市场可以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但同时对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成本势必增加。

  上述人士称,《通知》第十五条规定: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公开或非公开市场交易的资产组合,商业银行应具有明确的投资标的、投资比例及募集资金规模计划,应对资产组合及其项下各项资产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并由高级管理层核准评估结果后,在理财产品发行文件中进行披露。

  这位人士认为,这种做法无疑将增加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成本,且由于此前银行未必有专业的人员和部门,其独立调查的结果也未必真实准确,如果投资的是国际市场交易的产品,可能难度会更大,这种做法可操作性值得探讨。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则认为,独立的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是银行必须要做的工作。银行一定要学习了解国内外的投资市场,了解当地的政策、当地的产品、当地的风险。这次金融危机的教训是深刻的,银行只有把产品彻底搞得清楚了,才能去销售这个产品。

  《通知》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应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

  上述国有商业银行人士说,如要求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进行托管,这在操作上会遇到一定麻烦。比如对结构性存款,有些银行认为是理财产品,而有的银行认为是存款,其中的标准并不统一。

  《通知》在客户分类方面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商业银行将理财客户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要求仅向有投资经验客户发售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发售。“原来的起点为5万元,按照这个规定,各银行都要改说明书、文本和系统,会增加一些工作量。”上述国有商业银行人士说。

  响应《通知》 东亚中国主推理财产品“冷静期”

  尽管此次新规对外资银行的理财产品暂无影响,但面对日益庞大的理财市场,如何进一步规范销售成为重要课题。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7月9日宣布,在国内银行业中首家推出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的“冷静期”设置,旨在更好地保护国内投资者的利益。此举属于业内首创,与《通知》的精神亦不谋而合。

  所谓“冷静期”,指客户认购产品当日起至募集期结束后的1-3天。在冷静期内,客户全部投资金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客户可申请撤销对其投资产品的认购并无需为此支付费用。东亚中国设立“冷静期”,目的是让投资者在认购产品后仍有一段时间充分考虑,并有机会做出二次选择,更好地实现理性投资。

  “冷静期”主要适用于结构性理财产品,而对保本稳健型结构性产品、部分保本型结构性产品、非保本型结构型产品,将根据其风险等级逐步升高的特征,对应加长冷静期时间。

  东亚中国常务副行长林志民表示,国内零售银行业务近年来发展迅速,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不断壮大,投资者保护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相信随着越来越多金融机构的加入,国内理财市场必将持续、健康地发展,最终实现多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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