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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提高理财产品发售门槛 审核权上收

  证券时报记者 秦 利 吴清桦

  本报讯 规模已超万亿元的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其发行管理模式将出现重大改变。记者获悉,中国银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发行前10日需上报监管层,加大发行前监管力度,提高了发售理财产品的门槛;同时,收回此前部分下放的权限。

  业内人士表示,《通知》的下发主要因为一些银行理财产品,尤其是与海外资本市场挂钩的理财产品出现了较大亏损,引起诸多纠纷,此次新政策出台将严把银行理财产品质量关,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

  提高产品发售门槛

  北方一家信托公司的人士表示,《通知》的出台意味着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发行的管理将趋于严格,其中最明显的一个变化就是由售后5日前报告改为发售前10日报告。

  据了解,2007年底中国银监会曾下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而最新《通知》中,则将上述规定改为“商业银行应最迟在发售理财计划(包括总行管理以及总行授权分行管理的理财计划)前10日,统一由其法人机构将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银监会监管部门报告”。

  “将售后报告改为售前报告,意味着银监会可以在售前叫停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售。”一家商业银行人士表示,“此前,银行理财产品很少会在发行前被叫停。”

  据记者了解,银监会相关部门近期就曾叫停一只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售。该产品由国内某信托公司管理,挂钩国内期货市场,监管层认为该产品风险较大,因而被叫停。

  部分审核权限上收

  《通知》中引起银行业内人士关注的另一个要求为,“须统一由银行法人机构向监管层上报材料”。

  上述信托公司人士介绍,在国有银行中,建行上海分行有权发售银行理财产品,工行也对部分业绩优秀的分行进行了授权。“以后这些分行发售理财产品必须经过总行上报材料,而总行一般会选择上报银监会而非当地银监局,这意味着银行理财产品审核权限已经上收。”银行业人士指出。

  此外,《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最迟应在开始发售理财计划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法人机构理财计划发售授权书以及理财计划的销售文件等材料向当地银监局报告。“这实质上形成了双重报告程序,表明监管层对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后的监管也采取了谨慎态度。”银行业内人士指出。

  据了解,银行理财产品自2005年起进入了快速发展周期,由于信托产品可以投资股市和实业,许多银行理财产品选择与信托公司合作。 2007年新股申购类产品,以及2008年的信贷类理财产品,都成为当年理财市场上的亮点。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一些银行理财产品尤其是和海外资本市场挂钩的理财产品出现了较大的亏损,产生了多起纠纷,这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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