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 周昆)本周起,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房,在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申请房贷的客户,利率最低可打七折,首付比例最低可为20%。
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此举,是执行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这是我省首家根据《意见》执行房贷业务的银行。这也意味着我省改善型普通住房的概念进一步明确。
目前,其他商业银行在我省分支机构仍在观望之中,相关人士均表示暂未接获总行或监管部门的正式通知,尚未根据《意见》执行房贷业务,仍按2007年12月银监会关于二套房认定补充通知来执行。该补充通知主要从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客户原住房人均住房面积是否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来判断是否给予优惠政策。
据悉,相对上述补充通知来说,《意见》中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概念更广。即已贷款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的(并未提人均住房面积要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利率就可适当下浮。
但实际上,“二套房”概念与《意见》中的“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概念有一定重合,这是目前多数银行仍在观望的主要原因。
工行人士表示,去年10月22日央行房贷新政中曾确实提到“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概念,但是到目前为止,央行、银监会并未对“改善型普通自住房”制定统一的标准。《意见》实际上对此做出了相对明确的界定,因此银行参照地方政府的标准执行相关业务应是合理的。
工行人士昨日同时强调,对“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执行首套房优惠利率并不意味着“二套房”政策松绑。客户已经利用贷款购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且第二套以上住房不符合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标准的,其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相关链接
我省《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意见》同时对“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概念进行了相对明确的界定(详见本报2月21日A2版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