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02日 11:18 中国金融杂志 

  编者按: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绘制了未来几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路线图。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与创新迎来了大好机遇。本期特约请部分专家学者从制度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创新、中外比较等角度,对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建言献策。

  黄志凌

  2015年7月,人民银行[微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征信的快速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对此,中国征信体系建设必须尽快适应新形势、新技术变化,切实把握大好发展机遇。

  健全信用管理法律法规

  法律制度和诚信理念是维护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高度的社会诚信水准可以大大降低市场运行的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作效率。美国信用体系高度发达,离不开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其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可分为三个层次:直接的信用管理法律规定、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在大约16项生效的信用管理基本法律中,直接规范的目标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权等方面。欧洲各国先后出台了《数据保护法》,对信息的采集、使用等做出明确规定。

  我国征信管理的立法建设可参照美欧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细化《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征信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做了规定,但尚缺乏实施细则,如有关互联网环境下的隐私保护策略和客户授权认证有效性的法律确认,以及数据信息的跨境使用和信息安全等问题。

  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债权保护、债务违约等失信行为处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失信惩戒提供法理依据。

  三是推动国家层面加快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立法以及数据开发策略研究,为各部门、各领域信息共享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完善信用数据标准体系

  统一的信息采集和发布标准是实现信用信息整合共享的前提和基础。美国征信市场能够在20世纪70年代获得迅速发展,先进网络技术的普及以及数据标准化工作功不可没。美国原联合信用局组织制定了统一的标准数据报告格式和标准数据采集格式,规定任何行业和单位都使用一个标准统一、开放的计算机数据输入标准格式。这种标准数据格式保证了美国个人征信机构拥有原始数据的一致性,为征信机构低成本获取数据、整合数据奠定了基础。

  2006年以来,人民银行组织制定了征信数据元等六项征信数据标准,这些标准对于整合来自不同金融机构的信息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金融数据之外的跨部门、跨领域数据的数据标准仍不统一,难以实现信息整合。为跨越信息孤岛,实现不同领域、不同系统的信用信息共享,建议人民银行结合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新情况,修订完善现行征信数据标准体系,针对互联网征信的发展要求,制定有关电商、社交网络等新的互联网信用数据采集标准,补充征信数据交换标准、数据查询使用规范等新标准;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客户基本信息采集规范和分类标准,为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奠定基础。

  建立多元化的征信服务体系

  目前,国际上的征信业务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市场主导模式,又称私营模式,以美国为代表。这种模式的征信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机构,政府的作用主要是立法和监管。第二种是政府主导模式,又称公共模式或中央信贷登记模式,以德国等欧盟国家为代表。这种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第三种是会员制模式,以日本为代表。这种模式是指由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会员向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义务提供信用信息,同时协会也仅限于向会员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从发达经济体的经验看,征信市场采用何种模式并无一定之规,市场主导模式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政府主导模式在推进跨部门跨领域信息共享上具有优势。考虑到历史演进和当前实际,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的方向可以概括为:引入市场机制,形成公共征信机构与民营征信机构互相补充、竞争有序的格局。具体构想是,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展成为国家征信中心,形成以国家征信中心和几家有实力的社会征信机构为主体、以专业性和区域性民营征信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征信体系。

  从社会整体效用最优讲,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公共机构,应以服务国家宏观管理、协助金融监管、便利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社会公众信用查询为主要责任。为发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渠道作用,调动各参与方共享数据、研发征信产品的积极性,建议结合新形势发展变化,借鉴日、韩等国家的会员制模式,对征信中心的体制进行适当调整,以国家有关部门、主要金融机构为成员,建立数据提供方、采集方、使用方等协商采集和共享机制。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已成为企业的重要战略资产,理应同其他物质财富一样,可量化、可定价、可交易。要创造条件,允许数据资产以安全合理的方式流通和交换,实现各参与方互惠共赢,从而促进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丰富征信产品

  目前我国的征信产品主要是征信中心提供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相比发达国家征信市场,我国在征信产品、服务内容、应用范围上还有巨大拓展空间。进入“互联网+”时代,个人网上活动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个人数据被记录。与此同时,大数据技术又让海量数据的处理分析成为可能,从而促进和支持征信产品的丰富。

  一是拓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实现金融借贷数据的全面覆盖,以便更好地发挥其在征信市场中的核心作用。目前,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尚不能涵盖全部金融借贷类交易数据,如P2P网贷平台、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的借贷信息,下一步应加强此类数据的整合力度,并将更多的非银行信用信息纳入采集范围。同时,加强对大数据技术的研究和运用,借助互联网技术主动抓取网页信息,对征信系统信息实施深层次整合。

  二是推动征信产品创新,除传统征信报告外,鼓励社会征信机构提供更丰富的征信产品和服务。未来,征信系统将不仅提供信息主体的信用报告和评级,其服务还将延伸到反欺诈、催收管理、营销活动支持、就业市场服务等领域,征信系统也将成为个人积累信用信息、提升信用记录、监控信用记录的平台。

  三是积极推动征信评级机构升级。目前,国内尚缺少在国际上具有权威影响力和公信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建议人民银行支持一定数量资质良好、有实力的国内评级机构做大做强。同时,鼓励金融机构与国内评级机构合作,做好企业内部评级和风险防控工作。

  四是推动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在国家行政部门的公共服务、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普及应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建立跨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动奖惩机制,对诚实守信者给予支持鼓励,对违法失信者依法进行限制或禁入,从而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

  强化征信业监管

  征信市场化多元化改革实践对行业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监管范围和监管事项大量增长。很多新问题、新情况尚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比如,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下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电商、社交等各类互联网数据哪些应纳入征信监管范畴,评级评分结果如何应用,如何避免消费歧视,等等。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加强对各类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指导。随着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接入机构不断增加,各类机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对征信数据库的数据质量、信息安全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都带来了挑战,客观上要求对各类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对内控薄弱的机构加强监管,以维护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权威性。当前,各类新兴征信机构各展其能,争相抢占市场,在丰富征信服务的同时,极有可能出现诸侯混战局面,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和业务指导非常必要。

  二是建立征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市场准入退出标准,明晰征信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并对相关资质进行检查。

  三是进一步规范信用评级、信用评分活动,明确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明确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的政策、程序、方法以及评价标准。

  四是设立国家层面的征信管理专职行政机构。现代征信体系建设涉及广义银行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非金融市场主体、工商行政、司法、税务以及大量公用事业领域等各相关社会经济领域,其范畴远超出了传统银行信贷甚至是资金融通领域,其监督管理要求也已超出法律赋予中央银行的职责范围。为协调管理相关方,笔者建议成立国家征信管理局这样更高层级的征信管理专门机构,全面负责中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推进和管理。这个机构可以先挂靠在人民银行,待条件成熟后再独立运作。■

  作者系中国建设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责任编辑 张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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