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前主席 周正庆
加快期货法立法有利于发展期货衍生品市场,增加定价能力
期货市场是提升经济核心竞争力、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平台
期货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和高级形态,其背后涉及的现货市场包含一系列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能源、大宗原材料和金融资产等,能为实体经济的运行提供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等专业服务,事关一国经济发展的主导权、优先权和可持续发展。尤其随着全球经济融合程度的加深和商品期货金融属性的增加,期货市场对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历史发展经验来看,各国特别是主要市场经济体国家都高度重视期货市场的建设,把市场的定价能力看作大国博弈的重要手段,政府和监管部门都不遗余力地渗透到定价中心的建设中。目前,国际上几乎所有大宗商品交易和定价权都在美欧的期货交易所,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众多大宗商品的生产国、消费国和贸易国,却没有与之相匹配的定价权。相关部门应积极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推进我国期货衍生品市场建设,逐步增加大宗商品及金融资产的定价能力。
加快期货法立法必须遵循市场发展的特有规律,促进科学立法
期货立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要体现现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一般规律,还要突出其服务宗旨和发展规律,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国内外经验表明,期货市场是一个规则导向的市场,完善的法规制度是保障市场平稳运行的重要基础。但在我国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基金等六大金融行业当中,唯独期货还没有立法,因此加快期货立法已是当务之急。
加快期货立法是期货市场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期货法立法是期货市场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法规规则是期货市场的生命线,其设计好坏直接关系到市场运行质量和功能发挥,决定整个期货市场的发展水平和方向。由于期货交易是一种独特的金融活动,如果法规制度不健全、风险控制不力、监管不到位,可能酿成巨大的风险。以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为例,由于场外衍生品是危机的直接导火索,发达国家纷纷通过修订或出台相关金融监管法案,进一步厘清监管边界,加大对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试图规范包括衍生品在内的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对于我国而言,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则体系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尽管几经修改,总体上仍不适应期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一方面固化市场发展的优秀成果和实践经验,另一方面为市场创新发展开拓更大空间。
期货法立法是期货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以美国为例,美国期货市场160多年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美国期货市场立法不断制定、修订、完善的历史,从1922年的《谷物期货法》到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每一次立法均是为了适应期货市场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同时都对美国期货市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奠定了美国在全球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国内期货市场的发展经验同样证明了期货市场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纵观我国期货市场20多年来的发展历史,其成功和挫折也无不与我国期货市场法制建设紧密相联。
期货法立法是推进期货市场改革创新的动力之源
当前,期货市场已成为金融市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加速金融创新步伐、服务国民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日益突出的作用,但期货市场至今尚未立法,这已经成为市场发展的一块短板,制约着期货市场在更高层次、更广范围上服务实体经济。世界银行[微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微博]在对我国金融体系稳定性评估(FSAP)中,肯定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基本制度,同时也指出了我国期货市场法律层级不够高的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加快期货市场立法,是当前推进期货市场改革创新的首要任务。
期货法立法条件趋于成熟
期货市场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随着期货市场成交量的迅速增长、期货品种体系逐渐完备以及市场基础性制度的日益完善,我国期货市场不仅成功抵御了国际金融危机的重大冲击,更在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服务经济转型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初步具备在更高层次上服务国民经济发展的能力和基础。目前,期货市场共有30个商品期货品种和1个金融期货品种在上市交易,商品期货的规模总量已连续多年居世界前列,并逐渐形成了定位清晰、产品多元、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发展模式,成为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推动力。我国期货市场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期货法立法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期货市场法制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我国期货市场的建立得益于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之初现货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国家对商品价格的管控较严。市场曾出现盲目发展的局面,市场秩序混乱,投机过度,风险频发,导致了国家两次对期货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1999年,国务院颁布我国期货市场第一部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证监会为法定监管机构的集中统一监管体制,期货市场开始步入规范发展阶段。此后伴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实践,2007年4月,国务院全面修订实施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赋予了证监会更多新的监管职能,其适用范围,将期货交易从商品期货扩展到了金融期货,为顺利推出股指期货、强化市场监管创造了积极条件。2012年12月,国务院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首次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为明确清理整顿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同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修订也为境外投资者、商业银行参与期货市场交易预留了空间,为顺利推出原油期货、国债期货创造了条件。目前,以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并通过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业协会的若干规则细则予以体现落实,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期货市场法规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这为期货法立法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规基础。
期货法立法积极有序推进
关于期货法立法,早在七届全国人大的时候已经提出,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中断,之后又在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中列入立法规划。随着近几年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功能的发挥、尤其是股指期货的上市和稳健运行,社会各界对期货市场有了更多和更深程度的关注,推动期货法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加快推动制定《期货法》多次被引入“两会”提案,在这种强烈的呼声下,考虑到期货市场的专业性比较强,十一届全国人大在将期货法列入立法规划的同时,提出由全国人大和证监会联合起草,立法工作机制的转变为尽快推动制定期货法提供了重要条件。
关于推进期货法立法的几点思考
期货法立法是一项系统性的创新工程,涉及期货市场各方面的问题,大到监管边界、市场模式的确立,小到每一项风险管理制度的设计,都需要从源头上把握问题,立足国情实际做好顶层设计。
坚持以服务国民经济为导向不动摇。我国的期货市场根植于、服务于实体经济。其产生和发展是中国改革开放到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是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建立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解决我国商品的市场化定价和风险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期货法立法的宗旨必须始终围绕有利于期货市场的功能发挥、有利于服务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主线。
坚持市场化发展的理念。期货市场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平台,其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市场化的创新机制。实现期货市场的科学发展,提升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需要尊重市场的首创精神,按市场规律办事,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同时,坚持产业导向的品种研发与创新思路,培育和完善内生性创新机制,努力开发出适合市场需要的创新产品,才能真正为现货产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风险管理服务。因而,期货法立法应能充分考虑当前市场发展阶段特征,贯彻尊重市场、鼓励竞争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寻求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
坚持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并重的原则。期货法立法工作应当充分借鉴国际成熟期货市场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的最新经验和做法,将国际衍生品市场的一般规律与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结合起来,同时全面考虑未来期货市场在品种、中介机构业务、监管、体制机制等方面可能出现的新趋势,为市场创新留足空间。
坚持系统规划和统筹兼顾的方法。做好期货法立法,既要包括场内市场,同时要考虑场外市场,既要兼顾自身行业的利益,又要注重与其他行业法律的协调,将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系统与细节结合起来,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期货市场的发展规律,完善期货市场立法和制度设计工作。■
(责任编辑 张艳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