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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信贷管理思路和方法应与时俱进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2日 15:22  《中国外汇》

  文/外汇局浙江省分局  编辑/靖立坤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之后,以债权、债务登记管理为特征的贸易信贷外汇管理政策将被企业报告、总量核查和现场核查的监管模式取代。在新的管理模式下,贸易信贷管理的思路和方法亦应与时俱进,做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管理新模式

  以企业报告方式掌握贸易信贷规模。新政策将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纳入义务性报告管理范畴,将规定期限内的贸易信贷业务纳入主动性报告管理范畴,补充了对贸易信贷报告数据缺失问题的处置。

  以分类管理的方式实施区别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对A 类企业的具体贸易信贷期限和规模不设限制,外汇局通过加强非现场核查对其实施动态监控;对B、C 类企业,在缩短义务性报告期限同时,也限制了相应业务的办理。

  以非现场核查手段把握形势、筛选企业。改革后,外汇局可实现对辖区整体情况的宏观分析和对企业的微观监测,将债权、债务管理和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相结合,有效增强了外汇局形势分析和非现场监测预警能力。

  表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前后贸易信贷政策对比表

 管理项目

          改革前

           改革后

 监管原则

  建立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制度,对企业实行贸易信贷余额比例管理,并以企业逐笔登记、注销的监管方式,实现对外债权、债务的管理,防范跨境收支风险

  建立贸易信贷报告机制,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调整进出口和收付汇的总量核查时间,实现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管理。同时,建立贸易信贷监管指标,动态监测跨境收支风险

 行为管理

  1.预付货款、预收货款以及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延期收款需要进行贸易信贷登记

  2.登记的贸易信贷业务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销

  1.将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纳入义务性报告管理

  2.将规定期限内的贸易信贷业务纳入主动性报告管理

  主体管理

  对企业实施无差别管理:

  1.设定了贸易信贷余额比例

  ①预付货款:前12 个月进口付汇额的50%

  ②预收货款:前12 个月出口收汇额的20%

  ③延期付款:前12 个月进口付汇额的20%

  ④延期收款:无比例限制。

  2.规定比例内额度不够的,可向外汇局申请额度

  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

  A 类企业:不限制具体贸易信贷的期限和规模

  B/C 类企业: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业务应办理企业报告;不得办理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事后管理

  1.未按规定办理债务登记、注销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2.未按规定办理债权登记、注销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1.外汇局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动态监测企业贸易信贷情况,并根据现场核查等情况实施分类管理

  2.对于未按规定报告、违规跨境资金流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监管原则

  建立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制度,对企业实行贸易信贷余额比例管理,并以企业逐笔登记、注销的监管方式,实现对外债权、债务的管理,防范跨境收支风险 建立贸易信贷报告机制,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调整进出口和收付汇的总量核查时间,实现货物流与资金流的匹配管理。同时,建立贸易信贷监管指标,动态监测跨境收支风险

  行为管理

  1.预付货款、预收货款以及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延期收款需要进行贸易信贷登记

  2.登记的贸易信贷业务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销 1.将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纳入义务性报告管理

  2.将规定期限内的贸易信贷业务纳入主动性报告管理

  主体管理

  对企业实施无差别管理:

  1.设定了贸易信贷余额比例

  ①预付货款:前12 个月进口付汇额的50%

  ②预收货款:前12 个月出口收汇额的20%

  ③延期付款:前12 个月进口付汇额的20%

  ④延期收款:无比例限制。

  2.规定比例内额度不够的,可向外汇局申请额度 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

  A 类企业:不限制具体贸易信贷的期限和规模

  B/C 类企业: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业务应办理企业报告;不得办理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事后管理

  1.未按规定办理债务登记、注销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2.未按规定办理债权登记、注销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1.外汇局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动态监测企业贸易信贷情况,并根据现场核查等情况实施分类管理

  2.对于未按规定报告、违规跨境资金流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白璧有微暇

  弱化了债权、债务管理,贸易信贷监管措施有待加强。一是宏观预警应对措施不明确,对于贸易信贷结构突变、规模过快增长缺乏必要的应对措施。二是微观企业监管措施不平衡,改革取消了比例管理,但对于部分跨境关联公司贸易信贷余额畸高、规模增长过快缺乏分类依据和处罚手段,造成了监管不平衡。

  延续了债权、债务监管期限设置,不符合总量核查管理要求。改革将贸易信贷业务纳入总量核查范围,但是对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延期收款纳入义务性报告,同时预收货款、预付货款的义务性报告期限设为30 天,二者不统一,不利于总量核查。

  分类管理措施的针对性不强,贸易信贷监管方式有待改进。对B、C 类企业加强监管,主要是通过强化收付汇凭证审核、企业报告、事前登记等手段确保业务合规和收支风险的可控,而不是限制企业的具体交易。改革对所有B、C 类企业统一限制贸易信贷行为,不符合贸易信贷对外债权债务管理的本意。

  搭建新框架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要求,结合上述问题,提出以下监管框架思路:

图1:贸易信贷监管框架图1:贸易信贷监管框架

  数据统计。调整贸易信贷义务性报告的范围,将30天以上(不含)的贸易信贷业务全部纳入义务性报告,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报告,以掌握贸易信贷的规模和结构。

  宏观预警。利用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统计功能,构建贸易信贷宏观预警监测指标体系,重点关注各项贸易信贷余额、贸易信贷余额比例、贸易信贷因素占贸易收付汇差距比例等核心指标。对核心指标超过预警值后应采取应对措施。如调整总量核查的“贸易信贷报告余额占比”指标阈值,加强对企业贸易信贷业务异常企业的现场核查;保留贸易信贷余额比例管理,根据形势变化调整比例数据,达到调节国际收支的目的。

  微观预警。设立贸易信贷余额监管比例,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变化,动态调整指标阈值,要求企业在规定额度内办理贸易信贷业务。对于报告余额超过指标预警值的,由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自动预警,外汇局核实后将企业列入B 类,存在严重违规的列入C 类企业。

  事后管理。利用总量核查指标和特殊业务监测指标,对企业贸易信贷业务实施非现场核查,并对异常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核实贸易信贷的真实贸易背景,判断贸易信贷规模、期限的合理性。重点关注贸易信贷企业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以及贸易信贷报告到期后合同履行情况。

  分类管理。一是统一企业贸易信贷义务性报告标准,不再单独规定B、C 类企业。二是对于因贸易信贷超标被列入的B 类企业90 天以上(不含)的贸易信贷业务,要求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登记表》办理。三是对于C 类企业,要求不得办理90 天以上(不含)的贸易信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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