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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才是中国银行业暴利的根源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6日 15:21  《法人》

  “银行是否存在暴利”成为近一段时间以来关注度极高的话题。于是,又引出另外一个话题:中国商业银行的现状到底如何,是否存在垄断

  文  王俊林

  近日,一则媒体的公开报道,使银行暴利的讨论近日再度升级:银行暴利高过石油和烟草,有银行日赚6亿,堪称“印钞机”。这一结论在社会各界引起了轩然大波,更有专家呼吁要对银行进行反垄断审查。

  根据银监会统计数据,去年前三个季度,中国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利润8173亿元,人均利润近40万元。据此预估,2011年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利润会超过1万亿元,那么人均利润会超过50万元。相比之下,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去年前三个季度实现利润3.68万亿元,人均利润不到4万元。强烈的数据反差,使得“银行暴利”成为近期媒体关注度极高的关键词。于是,关注银行业的人们会问:中国商业银行的现状到底如何,是否存在垄断?

  争论不休,暴利依旧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民众对商业银行进行反垄断调查的呼声从没停止,早在2008年8月1日,北京律师董正伟就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对商业银行进行反垄断调查的申请。

  同年9月,重庆建行因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易垄断行为被重庆西部破产清算公司告上法庭,同时也引发了商业银行业收费是否涉嫌垄断的大讨论。

  此后的10月10日,国家发改委对商业银行反垄断执法案件发出紧急通知,表示将对商业银行收费问题予以认真研究。发改委的上述表态,在银行业和整个社会掀起起来了轩然大波,民众要求对银行业垄断行为进行调查的呼声不断高涨。

  但是,这场关于对银行业的反垄断调查最终不了了之,反垄断法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并未出鞘,与此相适应的是银行业的乱收费和垄断现象愈演愈烈。

  2009年6月,工行、农行、交行、建行、中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均上调了异地存取款、汇款、资信证明等20余项个人业务收费价格,使得现有的各商业银行银行卡、存折储蓄存款业务收费标准在以前基础上更加统一或者趋同。针对商业银行的上述行为,当年的7月27日,北京律师联名申请国家发改委对各大商业银行开展反垄断执法,并建议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建立听证、论证制度,对商业银行进行反垄断调查的呼声再次响起。

  2010年7月31日,中国银监会发出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展开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不合理现象的专项治理工作。

  同年8月,由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涉及到商业银行的3000多个收费项目中只有7项将免收费用,该《征求意见稿》并未得到广大消费者认可,搁浅至今。

  2011年7月1日银监会、央行和发改委要求商业银行取消34项服务收费。但时至今日,消费者发现,商业银行对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置若罔闻,出现收费项目“不减还多”的怪象。

  2012年2月9日,在“银行暴利高过石油和烟草”的报道引发社会强烈反响后,银监会召开电话电视会议,通报《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主要内容,部署专项治理重点工作。

  2012年2月10号,银监会、人民银行、发改委三部委再次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规范银行服务收费。对于三部委的此次联手效果如何,民众依然持观望态度。

  垄断是中国商业银行产生暴利的根源

  据相关资料显示,四大国有银行(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在国内商业银行的份额中的所有者权益为72.5%、市场占有率为73.44%、税前利润为75.32%,各项指标均远远超过我国《反垄断法》判定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支配地位50%的标准。由此可见,中国商业银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较高,且该相关市场并未形成充分的竞争;另外,我国的银行市场准入并没有完全放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牢牢控制金融服务市场。

  笔者认为,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主的中国商业银行在中国商业银行业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有如下行为涉嫌垄断:

  协同收费价格。

  在中国商业银行领域,往往是四大行带头推出收费项目,其它银行跟风而上。比如,2009年6月,工行、农行、交行、建行、中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均不约而同地上调了异地存取款、汇款、资信证明等20余项个人业务收费价格。虽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时间不是在同一时间做出的,但它们的调价行为却集中在两三个月内先后推出,收费价格在客观上形成统一,这就直接导致消费者丧失选择权,商业银行因此可以获得较高的垄断利润。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其一,是各种不公平的收费。近几年,消费者不满呼声较高的有ATM跨行查询费、账户服务费、银行卡年费、异地存取款费、短信提醒费,零钞清点费等,但无论金融消费者的抗议的声浪如何,银行方面向来都是置若罔闻、想收就收。

  据武汉大学(微博)法学教授孟勤国披露的《银行卡收费不当问题调查研究》报告指出,2003年10月1日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银行收费项目仅300多种,而现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列出的收费项目已多达3000种,7年时间增加了10倍。

  其二,是拒绝交易行为。如最近发生的“银行停办存折”事件。部分商业银行的网点不再办理个人活期存折新开业务。有业内人士认为,银行“限制”存折业务,是想通过大力推卡,增加收入。最主要的就是银行卡手续费和年费,多数银行的年费都在10元左右,如需了解每笔资金的流向,需办理网上银行,又要被收取30到70元不等的费用;想要实时了解账户资金的变动情况和存取款的营业网点,还需要每月交纳2元左右的短信提示费用。相比存折,银行卡存在着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多种费用,还可为银行创造不菲的中间业务收入,比如开通网银、购买理财产品等。

  其三,是搭售行为。搭售最多的是理财产品,即便是卖理财品的过程中,各种收费行为也暗存,而几大国有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发行王”,其收费占比也远高于中小银行。据介绍,理财产品的收费,大概包括销售服务费、理财资产托管及保管费、管理费等等。而银率网数据显示,2011年上半年各商业银行共发行理财产品9371款;另外,还有名目繁多的贷款手续费。目前银行收取的额外费用有账户管理费、融资咨询费、顾问费等4~5种,成本接近央行规定的极限,即基准利率的4倍,银行对担保贷款收取的年利率通常在基准利率上上浮50%至100%,但这一高利率并不体现在贷款合同上,而是以贷款融资顾问费的方式一次性收取;再其次就是扣留部分贷款。除了以各种名目多收费外,银行还会在放款时,以保证金、结算资金等名义,扣除部分贷款作为存款,使得企业实际能够拿到手的贷款大幅缩水,而贷款者却需为所有贷款支付利息和附加成本。

  其四,是差别待遇。银行业存在“二八定律”,即80%的收益是由20%的客户创造的,剩下20%的收益是由剩下80%的储户创造的,这是商业银行藐视、舍弃小额储户的根本原因。因此,商业银行对于重点客户、大客户开出各种优惠政策和服务,比如,不同的银行会通过不同的优惠条件揽蓄,给银行大客户、重点客户等VIP服务;但对于众多的小储户,不仅原来的免费服务取消,还增加各种收费服务的项目。

  打破商业银行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如果中国金融市场不放开,还是保持国有垄断的情况,那么商品市场再自由竞争也起不了决定性作用。”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刘小玄表示。从实务的角度,我个人认为商业银行垄断的危害具体有下列表现:

  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侵害是其首当其冲的表现。

  商业银行的垄断最直接的受害者应当是金融消费者,目前,在商业银行当中存在许多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很多是在消费者被收费之后才知道,这显然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当消费者感觉到这些收费不合理并提出抗议的时候,商业银行表现出强势态度,当消费者准备转向其他商业银行的时候发现“天下乌鸦一般黑”,商业银行在收费问题上从来不需要调教,往往是有一家国有银行挑头,其余商业银行跟风而上,消费者在此几乎丧失了选择权。比如:借记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如最近发生的“银行停办存折”事件等等,所有这些,除了给消费者带来不便和精神上的不悦之外,最终会加大消费者的消费成本,损害消费者利益。

  对金融资源合理配置产生消极影响是其第二方面的表现。近些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有统计数据显示,虽然非国有部门对中国GDP的贡献超过70%,但是它在过去十几年里获得的银行正式贷款却不到20%,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的调研也证实,几乎所有商业银行的长期贷款对象都是具有政府背景的大项目,对中小企业,通常都是一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基本上不会提供长期贷款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最近发生的两起事件更引起人们对融资的关注:一是温州立人集团董事长因民间借贷欠债22亿元被刑拘;另一个是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案。

  一边是民营企业融资难导致民营企业老板走民间借贷之路,进而锒铛入狱;另一边是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发放高息贷款。两起事件的背后掩盖不住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对此,业内人士的评论一针见血:信贷危机爆发,这只是四大行金融垄断带来的恶果之一。如果垄断格局不能被打破,中国的金融市场将永远缺乏活力,并且暗藏危机。

  上述事实表明,相关执法部门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没有有效解决银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

  现在,我国的真实状况是对商业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备。《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虽然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能,但并没有考虑到中国现有金融市场并未实现充分竞争的特有状况,对监督商业银行收费方面的规定过于宽泛,尤其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除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其它银行收费行为均实行的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适用范围狭窄,而没有对市场调节价范围进行必要限制,从而不能有效遏制银行收费冲动;另外,《办法》的规定与基本法律相抵触。比如《商业银行法》第50条明确规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但《办法》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很显然,《办法》给商业银行的自主定价权超越了《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权限,这无疑给商业银行乱收费留下隐患。

  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尽快修订《办法》,对政府指导价的范围适度放宽,对市场调节价的范围适度缩小,设置必要的听证和告知程序及配套的处罚办法;同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从我国《反垄断法》的角度开展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反垄断调查,采取强有力的处罚措施,这样才能从法律层面上有效遏制商业银行的垄断行为。

  商业银行垄断由来已久,要想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除了法律上要通过制定细则以不断完备以外,更重要的是打破现存的垄断局面,引入有效的竞争机制。相关部门应当适度放宽商业银行设立的行政审批条件,让更多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商业银行市场;同时应当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放松对民间金融的过度管制,适度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让民间金融也能真正走到阳光下与商业银行展开公平的竞争。只有这样,中国商业银行在金融领域的特权才会逐渐消除,中国商业银行的暴利才会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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