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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汽车贷款中风险控制解析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8日 11:58  《零售银行》

  撰稿/王蕾         

  (编者按)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对于一般工薪家庭来说,买车已经不再是遥不可及的事情。

  特别是一些80后的工薪家庭,由于面临购房和抚养子女的双重压力,选择分期贷款的购车方式,越来越成为这一年轻阶层的明智之选。

  但是,银行在处理购车按揭贷款的过程中,如若不慎在一些关键概念和关键环节上大意或疏漏,往往容易造成不必要的风险与隐患。

  本期风险控制专栏,将结合银行工作中的实际案例,对汽车分期贷款的关键概念和关键环节进行分析与阐述,希望给银行职员提供一些必要的借鉴意义。

  案例:关键概念不明引纠纷

  2009年3月,某商业银行与A公司的三名员工分别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三人贷款共计金额为70余万元人民币。该笔款项全部用于购买汽车,并且根据合同条款,三人所购汽车的产权归员工所服务的A公司所有。A公司将以贷款所购买的汽车作为抵押,并以此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与此同时,A公司也同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证保险合同。但是,截至2010年12月止,A公司的购车贷款余额约为56万元止时,借款人却以各种理由坚持不再还款,保险公司也以各种借口推脱,最终不履行赔付责任。

  2011年2月,该商业银行依据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经过一个多月的时间,三名员工贷款所购的车辆全部被查封。此案于2011年4初开庭审理,三名借款人即A公司的三名员工均未到庭,A公司委托律师出庭并参加了诉讼。

  经过4个多月的审理和各方调解,A公司最终卖出了这三台汽车,银行的贷款本息全部收回。

  原因:银行关键环节把关失误

  本案属于汽车消费贷款纠纷。虽然,银行贷款本息最终全部收回,但是,从此案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中,银行经营管理者在关键把关环节上,出现了诸多失误与漏洞。

  由于汽车消费贷款购得的汽车,其所有权人是借款人,因此,若以该款项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作为借款的担保,则抵押人应为借款人。

  也就是说,当以所购车辆设定抵押时,借款人与抵押人应视为同一人。本案汽车的产权单位是A公司,而不是作为员工的三名借款人,这与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因此本案借款合同并不是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而是一般的借款合同。

  此外,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有明文规定:借款人为汽车消费贷款的最终所有人。即在本案中,拥有该汽车所有权的A公司应该为法定借款人和抵押人,而并非A公司的三名员工。

  而本案并非如此,借款合同应归于无效,那么保险标的就不存在了,因此,保险公司也就无须承担履约保证保险责任。

  措施:把握关键概念与关键环节

  在本案中,贷款人(三名员工)与所购车辆的产权人(A公司)之所以发生了分离,原因就在于:银行业务人员对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这一法定概念,缺乏一个整体的正确的认识,从而导致了该名银行业务员对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的法定范围,产生了理解上的错位与偏差。

  所以,我们建议银行职员:应该对各个业务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以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的详细讲解,以提高业务人员的个人综合素质,降低此类人为因素造成的营运风险与隐患。

  另一方面,本案中,法院查封所购汽车这一关键环节,对银行最终收回贷款本息,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有较大风险性的贷款,应首先注意请求法院诉讼保全,一定要在一些关键的环节上,做好严格的把关与铺垫。

  延伸阅读:银行汽贷风险的五大问题

  上述案例只是目前众多汽车消费贷款纠纷中的冰山一角,近年来,法院车贷案件上升幅度增加,其主要问题和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大方面:(请美编将此部分内容做成表格的形式,按照问题与原因的排列方式,分为两个内容版块。)

  问题一:贷款中关键关节缺乏严格把关

  原因:汽车消费贷款主要面向个人,银行自身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不到位。在贷款前,为了抢占市场,满足客户和经销商“快速需求”的要求,往往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等情况调查不实。在贷款后,管理不到位,对借款人是否真正用于购车,所购车辆信息未及时进行确认。待贷款出现问题时,只能提起诉讼后,方能“亡羊补牢”实行勉强的挽救措施。 

  问题二:信贷手续过于简化。

  原因:为了求快,贷款中容易出现不少“假单”的情况。银行发放贷款一般都是以经销商的汽车大票和车辆购置发票,作为抵押登记。这些“单”要求有购车人的姓名、车驾号、车辆生产日期等等,这些信息都相当于身份证信息。但是,很多银行却是提前放款、后补“单”,甚至有一些重要凭证,全部都是复印件。这些资料都难以保证信息的完全真实有效,导致贷款后的风险与隐患。 

  问题三:担保形式单一、担保实力不稳。

  原因:担保公司一般是汽车经销商。银行可能委托经销商,来推荐客户并办理有关的资信手续。但是,经销商通常也是担保公司。因为经销商都追求销售最大化、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为了获取利润而不遗余力,所以一般不会为银行做充分地考虑与思考。仅就贷款风险来说,经销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出现购车坏账会随着贷款而转嫁到银行。此外,作为担保方,经销商的保证金额在大于本身资产的情况下,一旦经营状况不稳定,还款就成了问题。 

  问题四:借款人自身问题众多。

  原因:

  首先,个人还贷能力不确定性的因素比较多。因为个人收入会受到职业影响,积蓄会受到个人、家属身体状况、意外事故等多方面的制约。有的车贷案被告,在贷款期间被判处刑罚,造成贷款就此卡壳。 

  其次,贷款人有可能高估自己的消费能力,申请的贷款额度超过自己的还贷能力。如有的车贷案被告向银行申请了诸多贷款款项,致使每月既要供房还要养车,必然影响还贷能力。

  再次,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在贷款前,大多银行要求消费者出示可以证明自己的还款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职业等等,以此作为放贷的依据。有些借款人却缺乏个人信息证明材料,有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难以判断,而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也无从查阅,造成第一还款来源——即借款人的资信和还款能力调查不到位等诸多方面的缺陷。 

  最后,有的个人盲目把自己的身份证借别人使用的情况。 

  问题五:汽车公司存在问题。

  原因:汽车消费贷款多是以经销商为主体,在实际操作中,经销商采取保证的方式进行担保,而其实际资产并没有得到有效地监控,于是,便出现个别经销商为了获取利润及有关部门的代理费,不管客户资信如何,大量办理汽车贷款。如此,经销商豪无原则地选择借款人,给银行增加了风险。有少数经销商甚至与信用差、不具有履约能力的购车人串通,帮助购车人骗取银行贷款。 

  汽贷风险小贴士

  所谓汽车贷款风险,主要是指汽车经销商在开展信贷业务过程中,贷放出去的款项,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银行本息,而致使银行或汽车经销商蒙受损失。

  所以,减少车贷纠纷才是法院案件数量减少的源头所在,而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汽车贷款风险的控制和防范。

  根据以上归纳总结的原因,现提出以下建议供银行参考:

  1. 银行严格执行贷前审查制度,切实做到不流于形式。

  2. 加强贷后管理和检查,建立个人消费风险的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

  3. 规范个人消费贷款后期管理的程序和内容,及时发现、并及时处理。 

  4. 银行需要密切关注有关国家汽车贷款方面的相关政策。

  5.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方法,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自身修养和法律素养。 

  6. 充分认识、并认真对待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重要性等等。

  7. 提高汽车贷款的首付比例并且密切监控借款人还款状况。

  8. 汽车贷款出现问题时,应及时通过法律诉讼程序,保护银行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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