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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间金融正名 打通最后一公里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2日 16:18  《财经网》微博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主题为“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的通知,内文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包括此次通知在内,最高法近期已连续发布多个文件,试图厘清民间融资中的模糊地带。去年12月,最高法曾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表示要“通过依法妥善审理,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此外,最高法还向国家有关部门发出了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规范和放开企业间借贷活动等六份司法建议。

  而在去年11月,央行开口表态为民间借贷定调,承认“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今年2月15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在会议中提出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中,明确包含了金融领域。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多个场合,温总理也表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且今年上半年将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这显然已非“万物皆有联系”可以解释,众多政策讯号密集发布,均指向民间金融这一长期以来各种概念纠缠、政策法规模棱的焦点领域。从法律层面观之,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等,都事关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从民事纠纷到刑事犯罪,其间却无法进行稍显清晰的界分。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之间,罪名描述近乎一致,区别仅是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所要承担的刑罚后果却有极大差别,甚至性命攸关。近些年来,对相关罪名的解释与适用,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出现太多争议,民间金融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游走。备受公众和舆论关注的吴英集资诈骗案,便是近来最热络、也不可能绕过的例子。

  必须承认,所有围绕具体案件以及相关法律概念所展开的争论,其背后的实质均不外乎在苦苦探讨这个国家对于民间金融的态度。长期以来,金融业都是国家严格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在此政策背景之下才有国家借由法律手段管控金融主体的诸种方式。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闹得沸沸扬扬,有数据显示,只有10%的企业能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融资,而有接近90%的企业不得不依赖民间借贷途径。民间金融,承认抑或不被承认,它都在那里,而且日益壮大。其背后的问题在于,目前拥有合法地位的金融机构并未真正担负起中国草根市场的资金血管,起码无力满足市场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壮大)对金融的要求。

  究竟是继续任由民间金融潜行地下,长期得不到规范与引导,还是大气魄地为改革提速,直面并尽快突破这一制约市场发展的制度瓶颈,到了需要作选择的时候。某种意义上,甚至已然没得选择,因为只有为民间金融正名,才有所谓“规范、引导,保证其积极发展”的可能。而最高法近来所做的诸项司法努力,亦是在为长期混沌的民间融资难题求解,起码借由“审慎”的司法态度为国家相关领域的改革赢得时间。

  事实上,国家对于民间金融的态度并非最近才有松动,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被称作“新36条”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便明确表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但两年时间过去,各部委的相关实施细则却迟迟不见出台。

  相应地,民间资本却屡屡遭遇“两道门”——那扇“看着可以进去,真想进去时头上会撞个大包”的“玻璃门”,以及“刚把脚挤进去,稍不小心就被弹出来”的“弹簧门”,必须要真正下决心打破。

  为民间金融正名的路走了太久,而现在需要做的,便是真正落实和尽快细化“新36条”,并藉此带动包括立法、司法在内的相关调整。温家宝总理曾表示“凡是政府政策没有规定不可以进入的,都应该让民间资本进入”。现在看来,即便是国家已然明文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从政策宣示到给出详细的准入路径,也仍然有亟待打通的“最后一公里”需要各方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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