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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银行乱收费监管部门应转换工作思路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13日 13:50  京华时报微博

  银监会、央行、国家发改委近日共同起草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有两方面内容值得关注:一是明确一些收费项目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窄了商业银行自行定价空间;二是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从上述两方面内容来看,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项目主要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项目,相对于千余项银行收费项目来说占比太少,而在千余项收费项目中,免费项目仅不到20%。由此看来,《办法》给银行收费的自由度和自行确定收费标准的权力和空间仍然过大。

  对于“明码标价”来说,其实目前银行收费项目大多已进行了明码标价。老百姓希望的是减少多如牛毛的银行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而不是形式上的明码标价。

  这几年,每当社会对银行乱收费反映强烈、消费者投诉多、百姓意见大时,监管部门都会出台监管措施,特别是修改制定所谓的《办法》,然而效果并不明显。那么,治理银行乱收费的出路在哪里呢?

  笔者认为,治理银行乱收费的出路并不在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面有多大、项目有多少。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多容易带来两大问题:一是涉嫌对市场干预过多,影响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上的基础性作用;二是有将高收费合法化、变相保护银行收费之嫌。监管部门必须搞清楚银行开发金融产品的目的是什么,消费者对银行收费不满意在哪里。

  银行开发金融新产品大多出于两大目的:首先是为了吸收存款,保证存款支付和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发放贷款,比如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大多数结算手段和产品;其次是为了收取费用,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比如具有透支功能的贷记卡和各类理财产品等。客户对银行收费不满意的地方则主要表现在:一些银行把传统的结算手段和产品拿来当做收费工具,把没有给客户创造附加价值的产品用来收费。

  因此,监管部门应该以是否给客户创造价值、是否使得客户资产增值为标准,来确定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产品。如果以这样的标准衡量,银行提供给客户的各类结算手段和工具就不应该收取费用。比如:借记卡上的各类收费项目完全是结算性质的,借记卡是存款性质的工具,虽然它与存折相比,在存取款、异地转账、跨行转账取款等方面确实方便了客户,但这不能构成收费的理由。因为,只有提供快捷、方便、高效的结算手段,客户才会将资金存在该银行,该银行才有资金发放贷款等来增加收入。银行给客户提供了便捷的银行卡结算工具,客户则将自己的资金在一定时间里让渡给银行使用,这已经是一种对等交易,怎么能再收费呢?况且,现在不少银行限制客户开办不收费的存折,存款又是实质上的负利率,银行再对银行卡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客户怎能没有意见?

  而对于银行向那些能够给客户创造附加价值、使得客户资产增值的各类银行产品进行收费,多数客户是没有意见的。比如,贷记卡具有透支功能,持有者只要发生透支,就应该按照规定支付给银行透支利息。这是因为,银行给你提供了融资,而银行的资金是有成本的,银行做的就是“资金生意”,收取利差无可厚非。再如,银行推出的各类理财产品,只要收益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客户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银行支付费用。

  所以,笔者认为,在治理银行乱收费问题上,监管部门应该转换工作思路,并不是政府定价越多越好,而要以是否给客户创造价值、使得客户资产增值作为各种银行服务项目收费与否的标准。只要确立这个标准,银行乱收费项目就会大大减少,收费项目就会收得理直气壮,客户也会心服口服。

  □余丰慧(河南 银行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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