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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收费之争要先厘清银行定位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13日 07:56  法制日报微博

  寄希望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定价范围扩大,无异于缘木求鱼。与其这样,还不如寄希望于尽快在商业银行中引入更为完善的竞争机制,打破目前貌似有竞争实质为“同质化竞争”的现状。

  志灵

  近日,三部委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银行基本服务拟实行政府定价。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办法》提出的政府定价、指导价范围太窄,要求银行收费“提前报告”和“明码标价”,反而从法律上为银行“高收费合法化”留下缺口(2月12日《广州日报》)。

  按照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商业服务机构的任何收费项目,都应该履行“提前报告”和“明码标价”的义务。此番三部委专门出台《办法》对此进行规范,说明之前不少商业银行并没有很好地遵守最起码的交易准则。

  公开公示相关的交易信息,是迈向公平交易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将“提前报告”和“明码标价”与从法律上为银行“高收费合法化”留下缺口画等号,显得有些牵强附会。照此逻辑,是不是所有经营服务机构的类似做法,都为“高收费合法化”留下缺口、埋下伏笔呢?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收费的高低和其合法性与否没有实质性关系。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中,只要市场交易主体之间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欺诈、胁迫,交易是在双方知情且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那么即便交易出现让人咋舌的“天价”,也是合法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银行的一些服务价格之所以饱受诟病,被指责为不合理甚至不合法,根本的原因不在于“提前报告”和“明码标价”,而是银行在提供这些服务的过程中,处于绝对的强势一方。在这种情况下看银行的一些服务价格,比如服务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等,虽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高收费”,但是在许多人看来就是因为其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而变得“不合法”。

  这就涉及如何定位商业银行市场的问题,即这个市场到底是竞争的市场还是垄断的市场,因为只有垄断才能使得单向度的“提前报告”和“明码标价”变成消费者不得不接受的“强买强卖”。显然,在银行监管部门看来,商业银行服务市场既具公益性又具市场性,因此需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商业银行自主定价相结合,这也是《办法》制定过程中的一个基本准则。

  可是,在不少专家学者和消费者看来,商业银行服务市场还是一个垄断的市场,这是不少人认为《办法》中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界定范围过窄的原因所在。但是,这就引发一个矛盾,对于消费者来说,究竟是需要通过加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制而强化其垄断地位,还是通过进一步强化市场竞争,使得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价格,更符合市场公平交易的等价有偿原则呢?因为不同的思路指向的是不同的治理路径。

  显然,强化价格管制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办法,这是因为,如果商业银行服务市场完全进行价格管制,并不一定能够将服务价格降至消费者期待的合理水平,这些年来水电气价格越听证越高就是最好的例证。如果商业银行服务市场是一个部分管制、部分竞争的市场,那么哪些应该管制哪些不能管制,同样可能像此番价格管制是否过窄之争一样无解。从《办法》的规定看,对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界定,是一句弹性过大、收放自如的“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和调整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

  从某种意义上讲,寄希望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定价范围扩大,无异于缘木求鱼。与其这样,还不如寄希望于尽快在商业银行中引入更为完善的竞争机制,打破目前貌似有竞争实质为“同质化竞争”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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