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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

  ⊙新 平

  最近几年,银行业一方面存在服务收费、理财产品发展不规范和利润增长过快问题;另一方面又存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不充分问题。因此,有理由相信,银行业如何强化为实体经济服务将会成为今年“两会”讨论的热点。银行业必须以时不我待的态度妥善解决自身发展与服务实体经济的矛盾。

  首先,要加快利率市场化及配套改革。

  当前,我国共有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3769家。因此,即便工、农、中、建四家银行占据较大市场份额,银行业也难称为垄断性行业。不过,由于资金的价格——利率并未完全市场化,只要存贷款利差偏大,就有可能将更多优惠让渡给银行,甚至使其他企业受损。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银行业并非完全竞争行业,必须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

  一方面,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放大存款利率上浮区间和贷款利率下浮区间,直至全部放开。另一方面,宜加快存款保险机制和金融破产条例的出台。目前我国相关机制并不健全,还无法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市场原则,由投资者自己承担经营失败的损失。为了解决这个弊端,需要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减少破产金融机构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损害。

  其次,要引导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

  从各种金融产品的诞生与发展历程看,无一不是应实体经济发展之“运”而生的。因此,金融产品创新必须经得起历史考验。从这个角度看,监管部门仅仅要求银行创新遵循“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是不够的,必须加上“服务实体经济”和“落实宏观政策”这两句。

  一方面,本轮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恰恰就是脱离实体经济的金融创新过度。

  比如,第一步,金融机构将住房贷款提供给买房人,这本身是符合实体经济内在发展需求的,而且如果这些贷款没有证券化,就算全部变为坏账,对美国这样一个庞大的金融体系来说,应该也不算什么大问题。

  第二步,金融机构将贷款打包成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出售给投资银行,金融创新开始与实体经济渐行渐远。

  第三步,投资银行又将MBS再次打包成担保债务凭证(CDO)等结构性产品继续出售,而保险机构则通过信用违约掉期(CDS)为此类证券提供保险,此时金融创新已严重脱离实体经济。

  当形势发生逆转、借款人出现违约而无法偿还本息时,损失就沿着次贷链条波及每一个投资者,成为至今尚未见底的国际金融危机。

  另一方面,即使创新活动没有脱离实体经济发展,如果与宏观、产业政策相背,也不能称为合格的创新。最近几年,我国银信理财业务高速发展,其中很大一块是在为高速成长的房地产开发融资。

  截至2011年10月末,房地产信托余额约为7000亿元,它们在开发商难于从银行获取贷款之后,变相起到帮助拿贷款、绕规模的作用,以致监管部门最后不得不要求,“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其三,加大财税政策对薄弱金融领域的支持力度。

  最近几年,监管部门在引领银行业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做了不少有益工作。如今,越来越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将小微企业贷款经营作为一种自觉自愿的行动。

  同时,尽管监管部门实施区别性监管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很多创新,由于小微企业体制机制不健全、平均存活期短,银行贷款风险仍然较高。如果风险长期难以抵补,银行贷款就很难商业可持续。

  但是,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是我国重要的政治考量,必须全面加大财税投入,进一步撬动商业性的银行资金,从而推动国民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去年12月25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实施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这些都是“好”的开端,却不应成为“好”的结束,特别是还应按照一定比例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给予补贴。通过制定亿元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比率标准(如600万元不良贷款/亿元贷款)和基准财政补贴率(如40%),对高于这一技术标准的贷款实施高补贴率(如80%),甚至是100%弥补贷款损失。

  对低于这一技术标准的实施低补贴率(如20%),甚至完全不补贴,奖优罚劣,既充分调动银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又尽量将不良率控制到最低,避免银行和小微企业道德风险,挫伤财政积极性。

  (作者系本报特约撰稿人)强化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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