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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该多收三五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1日 05:39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本报记者邬红波

  编者按:随着金融业务以及互联网的长足发展,眼下银行受到的关注是空前的。信用卡无序扩张、乱收费、随意提价……一年来,银行屡屡遭遇口诛笔伐。从银行的回应来看,他们显然还不太适应自己的一举一动暴露在广大民众的监督之下,辩驳之词往往苍白无力。作为关注银行业发展的旁观者,我们有责任指出,银行的种种不当举措,都是在透支自己的生存之本——“诚信”。如果不改变思路,受伤害的将是整个中国银行业。

  记者日前了解到,多家银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上都赫然印着——“超出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部分的收益作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该条款被解读为“亏了要投资者自己扛,超额收益却要归银行”。

  这究竟是否合理?又是否合规?记者采访了银行、监管层、律师、专家等多位人士,律师认为该条款涉嫌“霸王条款”,但监管层却无法定论“是否合规”,因为目前暂时还找不到相关条例和规定对此界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国内的银行理财业务成长不过十年,一直处于相对宽松的监管与金融创新环境之中,仍属于需要保护和规范的创新业务,很多条款都需要完善和规范,这其中不可避免会出现“监管空白”。

  侵吞超额收益 银行称其为“激励费”

  某国有银行的一款非保本产品说明书上显示:“该产品拟投资的资产组合预期年化收益率约3.42%,扣除理财销售费、托管费等费用,产品到期后,若所投资的资产按时收回全额资金,则客户可获得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00%。超过3.00%的收益部分为银行的投资管理费。”

  值得关注的是,这样的条款并非个案。另一家股份制银行的产品说明书中也有如下内容:“如果理财资金所投资债券按时支付本金和利息,并且理财年化总收益率高于或等于2.55%,在扣除我行销售管理费率0.2%及相关的交易费用后,则客户可获得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2.25%。若理财年化总收益率超过2.55%,其超过部分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

  对此,记者询问了以上国有银行武昌某支行的理财经理,该经理一再强调:“客户无需了解这么多,只要看我们的最高年化收益率3%,比存定期要高许多。”在记者的一再追问之下,理财经理才详细解释该条款的内容。“第一,不管该款产品是否达到预期年化收益率,银行都将扣除理财销售费、托管费等费用,共0.42%。即便该产品出现零收益率,甚至亏损,仍将在本金里扣除以上费用;第二,在扣除以上费用之后,如果该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仍超过3%,那超额的收益率将被纳入银行的投资管理费。”“这也就意味着亏了要自己扛,赚多了还要分利润给银行?”面对记者的质疑,银行理财经理并未否认,她解释,该产品风险较低,以前也未出现过亏损。而且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也需要操作成本。“销售费、托管费、手续费等费用难道不足以覆盖成本?为何要收投资管理费呢?”记者再三追问。理财经理表示,理财产品的设计与合同制定都是由专业人士来操作,其中细节并不清楚。

  记者又咨询了某银行的理财部管理层人士。该人士透露,投资管理费相当于给运作方的“激励”,有些理财产品的资金运作方是银行,有的则是信托公司或投资公司,为了使运作方更好地操作,给一点“投资管理费”也无可厚非。

  该人士还透露,“投资管理费”一般是银行与运作方按比例分润,如果运作方就是银行,那全部费用都纳入银行。

  多方质疑涉嫌“霸王条款”

  显然,“激励”一说无法得到业内其他人士的认同。

  “投资机构理应为投资者获取最大收益。”某知名金融网站的理财研究员表示,银行为了自身收益肯定要从理财产品中获取一定的费用,这个是合理的,比如销售费、托管费、手续费等都可以当做固定的投资管理费。但超过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还要全部归银行,这显然就不合理了。

  “之前市场只认为银行发理财产品为了揽储,但从超额收益归银行这件事看,银行正在利用‘霸王条款’大赚中间收入。”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如果银行想拿走本属于客户的超额收益,“就应该对客户进行保本,这样产品收益高低都由银行承担才公平”。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董登新也表示:“如果亏损的部分要由投资人来承担,超出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又全部归银行,这对投资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甚至可以说是权责不相等的‘强盗逻辑’。而且,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收费,一个银行一个样,销售费、托管费、手续费、投资管理费……一款理财产品到底要被扣除哪些费用,收取多少才合适,都没个标准。”

  也有银行人士争辩称,“定性为‘霸王条款’有点过头”。该人士表示,理财产品说明进行了真实、准确、完善的信息披露,没有作虚假陈述,投资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如果认为某些条件无法接受,可以不买该产品,怎么是“霸王条款”呢?

  “而且,‘将高出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这一条,可以视为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配的约定,法律也并未禁止。”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克印表示,银行理财产品合同大多属于格式合同,银行利用自身优势设定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该条款“权利义务不均衡”,涉嫌排除合同对方的部分权利(剥夺了投资者对超出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部分的收益),却没有为自己设定相应的义务(不保证最低收益),因此,该类条款符合“霸王条款”的特征,应为无效。

  无“规”可循致监管空白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关于“超额收益归银行”的现象,在官方条例中竟然找不到相关条款来证明它是否“合规”。

  一位权威人士透露,理财产品业务在国内刚刚起步,还属于创新业务,因此监管环境相对宽松,很多条款亟待规范与完善,不排除个别银行打着“没有违规”的旗号浑水摸鱼。

  事实上,市民关于理财产品的投诉远不止于此。譬如“产品说明犹如天书,雾里看花”、“投资去向扑朔迷离”等抱怨也不绝于耳。

  比如,有银行的理财产品条款中出现这样的内容:“第i个观察期间的非负数收益率=max(第i个观察期间的收益率,0%),即期间收益率和0%之间的较大值。”这有几个人能懂?

  至于投资去向,也是模糊至极。

  一些银行人士还告诉记者,每天的投诉中,涉及理财产品的纠纷最多。这从反面也印证了理财产品市场的规范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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