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丰华
近日,多家国有银行纷纷大幅上调包括跨行取款、网银转账等在内的业务手续费,引起公众的不满以及对银行垄断地位的讨论。而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陈佐夫日前在一个银行家论坛上,以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航空、铁路等行业等为对比,称中国的银行业目前不存在垄断现象。但实际上,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的份额已占到了金融市场的80%,股份制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显然无法与国有大商业银行抗衡,从覆盖地域和网点数量看,大银行具有显著的垄断性质。而且,各大行之间存在合谋的嫌疑,历史上看,往往只要一家银行出台收费举措,其他银行会马上跟进,通过“价格卡特尔”、“金融欧佩克”的方式垄断服务价格。
但要指出的是,服务价格问题并不是垄断的必然结果。问题关键并不在于垄断,而在于银行业具体行为本身让人质疑。
第一,银行与公众的契约关系缺少严肃性。在金融市场中,银行与用户之间本有合同契约关系,包括服务价格在内的服务条款应该具备高度的严肃性。但如今,假定银行各种明目的手续费“说涨就涨”是银行业协会所谓“合法合规”的,那么,前不久“在社会公众压力下”,零钞清点费“说停就停”,则从另一面体现了银行收费的极不严肃性,以及“相关法规”的虚设。国有商业银行悄无声息地涨价,实为视与用户的契约关系为儿戏,更是银行掠夺民众的明证。公众与银行的不平等地位,导致其与银行及其监管机构的对话几乎不可能,即使有对话,也无异于与虎谋皮。只要契约不严肃,任何表面上“合法合规”的行为,都掩盖不了、也防止不了银行从客户身上“揩油”的真实行为。
第二,规范性的制度和程序没有建立起来。首先,银行收费及价格变更必须有法律法规的制约,但从目前曝光的种种事实看,我国银行业在此方面的制度和程序是残缺的。必须明确银行收取手续费的标准由谁来制定,由谁负责,制定具体的办法和实施程序如何,各种收费变更要遵循怎样的规则,等等,必须用确实详尽的规定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服务价格的提高不应该只是基于银行业间的协商或自身的结算价格,而应该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严密论证,由第三方机构对收费的适当性作出独立评估,并且需要通过公众参与机制最后确定。
第三,公众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被提高的收费标准并没有通过合适的渠道和方式告知消费者。据报道,今年上半年,部分银行网银的同城跨行转账业务提高了收费标准,而此次费用调整,由于没有充分公示,很多用户支付了更高的费用却被蒙在鼓里。对于银行业务、特别是网上交易和ATM取款业务,由于其费用支出具有隐蔽性,其收费标准的披露显得十分重要,银行必须到相应的媒体上进行明确的公告。银行的“不作为”无异于店大欺客、强制消费。但国外银行往往能给消费者以充分的知情权,以韩国银行的跨行取款业务为例,不少银行不仅会提供每月若干次免费取款权限或相应减免手续费,客户在ATM机上跨行取款、到最后一个步骤时,ATM机还会提示跨行取款需缴纳的费用,只有消费者同意支付,才会最终完成交易,这种尊重消费者的做法无疑具有启示意义。
第四,服务质量与其收费水平不匹配。有粗略统计,银行各种名目的收费项目已超百种且价格接二连三地提高,但社会公众普遍感知的是银行的服务,不管是服务意识、服务态度、便利性、周到性,还是服务品种的创新、客户增值服务的提供,一直未能跟上其收费水平,亦即与其收费标准很不相称。西方国家的银行也在一些项目上收费,而且费用可能不比国内低,但西方国家的银行在充分竞争中,在提高费用的同时,其服务必然是物有所值。中国多家大银行跻身世界500强,但服务质量却无法与其地位相匹配。我国商业银行需要追求市场利润,但关键是必须保证质价相符,这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要求。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国内银行纷纷上调或开收ATM跨行手续费、小额存款管理费、打印账单费、重置密码费等众多费用时,一些外资银行却反其道行之:渣打银行宣布对该行借记卡北京同城跨行取款,单笔取款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元的免除手续费,对跨行汇款单笔人民币5万元及以下免收手续费,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也出台类似免费措施。虽然在规模和地盘上,外资银行无法望国有商业银行之项背,但在服务水平和服务性价比上,必须承认,国有商业银行确实还有待与国际接轨。
在银行业垄断的情境下,社会公众“用脚投票”尚不现实,但不管是银行自身,还是监管部门,抑或是社会公众,在防止“掠夺性”定价上仍然有可能改变的巨大空间。一方面,且不论央企的社会责任和控制经济命脉的国有金融业企业所应具备的服务水准,一般市场主体所身处其中的基本法律框架、应受到的严格监管以及自身的制度化管理,在国有商业银行中也必须得到保证。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调整的听证,公众关于服务价格调整的知情和意见反馈,公众就服务价格问题与银行及有关部门的对话,公众对于价格调整行为的全面监督,都应该得到实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