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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掌银行服务定价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6日 16:05  国家财经周刊

  商业银行需要盈利,增加服务收费的动机不言而喻。因此要遏制银行涨价的内在动力,维护公众的权益,就只有依靠监管机构的规范

  文/栾力夫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由每笔2元调高到每笔4元,随后其他银行相继效尤。部分银行回应说,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早在2009年就已经完成调整,并已在各网点进行了公示。

  如梦方醒的各地媒体随后对银行服务收费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调查,发现多家银行或是新增了诸如“重置密码费”、“柜台打印对账单费”、“借记卡年费”等收费种类,或是提高了原有的一些服务费用,涨幅动辄达到100%以上。而且,一些收费是在客户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在此之前,有关银行收取“零钞清点费”的新闻已经引发了公众对商业银行收费问题的关注和不满,而此次银行提高服务收费的集中爆发,更使银行收费问题成为舆论焦点。

  同城ATM跨行取款的提价原因,被银行方面解释为“成本问题”。银行业内人士说,当持卡人在他行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发卡银行均需要按每笔3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因此,此前收取的2元手续费不足以承担这部分成本。

  银行方面的这种解释能让外界信服吗?有分析人士指出,在ATM跨行取款业务中,一家银行既可能是付钱的发卡银行,又可能是收钱的代理银行,因此这笔3元的手续费不应该被视作固定的成本。此外,客户使用ATM机跨行取款,本身就减少了发卡行的柜台服务量,降低了银行的服务成本。由此可见,成本并非银行服务涨价的决定性因素。

  商业银行需要盈利,增加服务收费的动机不言而喻。伴随着近来银行贷款风险的增加和监管力度的增强,国内银行对中间业务的依赖程度正在加深。但是,银行从中间业务方面“开源”,是不是应当采取服务创新、业务创新的方式来增强竞争力,而不是单纯地涨价了事?

  在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环境下,单纯的涨价行为反而会降低自身的竞争力。国内的各大商业银行为什么敢于反其道而行之呢?恐怕是国内银行业竞争不充分造成的结果。国有大型银行拥有众多的网点和客户,客户在选择上处于被动地位。尤其当各大银行不约而同一起涨价时,客户几乎就丧失了“用脚投票”的能力。

  因此,要遏制银行涨价的内在动力,维护公众的权益,只有依靠监管机构的规范。

  8月3日,银监会发布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对本行所有服务项目的收费行为进行自查和清理,对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对没有违反规定但存在较大争议的收费项目,要对收费项目和定价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不过,银监会要求各商业银行进行自查,而这种自查缺乏来自外界的监督;同时,银监会使用“争议较大”这样的词语,给了银行解释、变通的空间;另外,对于银行自我评估后的结果,银监会并没有给出具体而有约束力的规定。

  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将部分定价权下放给商业银行的现象。

  目前,银监会与发改委正研究起草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此时掀起涨价狂潮,为监管部门在如何掌握银行服务定价权的课题上敲响了警钟。新的价格管理办法能不能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新法规应明确免费服务项目。这些服务的种类应当清晰地列出,而不应使用模糊的字眼,从而给银行变相收费的空间。

  其次,要规范商业银行定价程序,要求银行用完整的定价方法和定价模型来完成定价,减少银行主观因素的作用。

  再次,确保银行的公示覆盖到位,避免公众再遭“突然袭击”。

  最后,要对商业银行的违规行为严加查处,建立惩罚机制,而非单纯依靠银行方面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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