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新资本协议的过程,也恰好是国际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不断对之进行修订和完善的过程
文/王胜邦
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改革是本轮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2010年7月26日召开的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就资本监管改革的部分关键问题达成了共识,为今年底前完成资本监管改革方案的设计奠定了良好基础。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之前,全球资本监管制度正处于从1988资本协议向新资本协议过渡期间。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经济体已经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仍采取基于1988年资本协议的资本监管制度,将于近期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
而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现行资本监管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基于危机的教训,2009年3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资本监管改革的目标:在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的基础上建立更加稳健的资本监管制度,包括扩大资本覆盖风险范围、建立更稳固的资本基础、缓解亲经济周期效应以及引入不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杠杆率监管指标。
200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强化新资本协议的建议》,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交易业务、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以及表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要求和风险管理标准。
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又发布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征求意见稿),就资本监管改革提出了一系列实质性建议:
一是提高监管资本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核心要求包括恢复普通股在监管资本中的主导地位,实施严格的资本扣除政策;二是大幅度提高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鼓励对场外衍生品进行“标准化”,并通过中央交易对手进行交易,降低风险传染性;三是按照简单、透明及基于总量指标的原则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覆盖表内外风险暴露,最大限度地反映银行的杠杆效应;四是提出反周期资本监管的整体框架,缓解亲经济周期效应,增强银行体系吸收损失的能力。
妥协方案
目前,巴塞尔委员会正在研究专门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的方案,以及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的具体建议。
但在国际上,各方对资本监管的具体建议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资本扣除项目。巴塞尔委员会定量影响测算结果表明,实施严格的资本扣除政策,对不同国家银行普通股充足率水平产生重大且不同的影响。总体而言,对欧美国家银行的负面影响将远远超过新兴市场。为此,欧美国家希望放松资本扣除规定,但新兴市场国家坚持按照审慎原则进行资本扣除。
二是杠杆率计算和监管。按照2009年底杠杆率计算方法,西方国家银行的杠杆率很低;而新兴市场的银行由于坚持传统的业务模式,杠杆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发达经济体的监管当局以及国际化大银行希望采用宽松的杠杆率计算方法;但新兴市场的监管当局认为,必须按照严格标准约束银行体系的杠杆效应。
三是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部分监管当局认为,目前确定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为时尚早,过高的监管要求将面临国内立法方面的障碍,并阻碍经济复苏的进程。国际金融学会(IIF)最近发布的研究报告认为,大幅度提高资本监管标准将对美、欧、日三大经济体的经济增长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其目的在于向巴塞尔委员会施加压力。
而巴塞尔委员会的研究认为,总体而言提高资本监管标准不会对实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并且从长期来看提高资本充足率对宏观经济的正面影响将远远大于负面效应,驳斥了IIF的观点。
为弥补各方观点的差异,并按时向2010年11月G20首尔峰会提交资本监管改革的整体方案,巴塞尔委员会正在积极寻求折衷建议。
7月26日的GHOS会议就资本扣除和杠杆率监管达成新的妥协方案(德国仍持保留态度):
一是在维持审慎资本定义的同时,降低严格资本扣除对部分经济体银行普通股水平的负面影响,巴塞尔委员会允许在普通股中有限认可“对金融机构的重大少数资本投资、按揭服务权利和递延税收资产”,但三项之和不得超过普通股的15%;同时允许各国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其他无形资产等。
二是在杠杆率计算方面,适当降低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有条件地允许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规定(而不是美国会计准则)对衍生品实行净额结算;2018年前不将杠杆率纳入第一支柱。
本次会议未就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达成共识,这些话题要留待9月份GHOS会议讨论了。
总体来看,相对于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7月26日达成的共识有所放松,但与现行资本监管制度相比,仍是较大的进步。巴塞尔委员会的初步测算结果表明,按最新妥协方案实施资本扣除后的欧美国际化大银行普通股水平仍有较大幅度下降,杠杆率水平依然显著低于新兴市场大银行。
对国内影响
从短期看,资本监管改革的新进展对中国国内银行影响非常有限。
2010年上半年,国内5家大型银行和5家中型银行参与了巴塞尔委员会组织的定量影响测算。
结果表明,资本监管国际规则改革,包括严格的资本扣除政策,提高交易业务、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等,对国内大型银行各层次资本充足率(普通股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的负面影响很小,国内大银行的杠杆率水平也显著高于国际同业平均水平,这与欧美发达国家银行的测算结果形成鲜明对比,在新兴市场中也位列前茅。
相对大型银行而言,国内中型银行将面临较大的资本压力,杠杆率还略低于国际同业平均水平。本次监管改革证明了银监会坚持“资本质量和资本数量并重”原则的合理性。
2010年6月底国内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超过了80%,国内银行的核心资本主要由普通股构成,并且经过了严格的资本扣除。
但从长期来看,资本监管改革的影响不容忽视,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将对国内银行的经营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一是国内银行资产信贷高速增长的业务模式将面临考验。2009年近10万亿的贷款增量不仅直接扩大当期资本需求,带动银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由2008年底的12%下降到2009年底的11.4%,而且将通过信贷损失和信贷供给两个相互联系的渠道影响商业银行中长期资本充足率水平。实施更为严格的资本监管,一方面有助于提升银行体系吸收潜在信贷损失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对银行体系信贷供给能力形成新的约束。
二是表外资产扩张将受到抑制。近年来国内银行的表外业务保持高速扩张, 2008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业务总规模(不包括衍生品)达到11.7万亿元,比2005年底增加了一倍,表内表外资产比从2005年底的6.6:1上升到5.4:1;2008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品合约名义本金达6万亿元。根据杠杆率监管的要求,这些表外业务将计提更高的监管资本。
三是商业银行将面临更高的资本成本。随着普通股在监管资本中主导地位的进一步确立,银行将更多地通过扩大利润留存或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本。实证分析表明,国内银行的普通股年度成本约在10%~13%,远远高于发行次级债的成本。此外,巴塞尔委员会正在研究债务资本工具的本金参与吸收损失的机制化安排,这将抬高银行债务资本工具的成本。资本成本的提高将影响银行的资本配置,并可能削弱银行的盈利能力,而这又反过来影响银行的资本积累能力。
(作者为中国银监会国际部国际监管政策处处长、巴塞尔委员会政策制定工作组成员)
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
是巴塞尔委员会的高层决策机构,由27个巴塞尔委员会成员的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组成,不定期地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会议,审议决定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重要银行监管制度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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