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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亏钱也不能亏服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3日 00:53  上海金融报

  近日,叶先生起诉厦门某银行,称该行在销售产品和履行合同期间存在一系列欺诈销售现象。

  双方争议的最大焦点在于,该产品属于什么性质。叶先生称,根据产品说明书,产品属于最高级别风险的五星级,但银行网站、个人网银页面都显示其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因此,当叶先生赎回产品时,账户金额由最初的20万元变成14.32万元,亏损了56800元,亏损率达28.4%,这让他大为不满。

  该银行相关负责人解释道,产品成立两年后,银行网站改版,操作员误将“理财产品排行”中列示的该产品风险评级列表中显示为一星级。

  叶先生还质疑:银行没有给他做过风险评估,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等文件都规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要给客户做风险评估。银行称做过,但表示风险测评报告已经销毁。

  让叶先生不满的第三点是理财产品涉嫌阴阳合同:他的合同上收益率一栏处为空白,而在银行保留的那份合同上却写着“参照一篮子基金……”。银行称,当时网点办理理财的客户较多,理财经理匆忙之中未能按要求在收益率一栏处写明。此外,在叶先生准备提钱时,被突然告知产品被延期一年,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且未通过网站以外的方式告知客户。

  据了解,目前,银行理财产品涉及公告的情况主要是银行行使提前赎回权时,多以银行网站或网点公告的方式宣布,并要求客户主动上网或至网点查询。银行法律部人士指出,要求客户不时主动关注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被变更或解除有些不合常理,一些客户不会使用网上银行、或者因为工作原因不能时常到网点咨询。现在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通常要求预留客户的联系方式,既然如此,银行应当能够做到逐个以短信或电话的方式,通知客户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事实。

  此外,业内人士指出,由于目前银行不少投诉案件的发生都与理财业务人员的销售、操作不规范有或多或少的关系,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应加强人员培训与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个人理财业务的操作风险。

  事实上,在当前市场不确定性较明显的时期,银行理财产品有明显的短期化和保本化倾向,风险变小了,到期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产品自然就少了。普益财富监测数据显示,上周(7月23日至7月29日)共149款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其中保证收益型38款,保本浮动收益型18款,非保本浮动收益型93款。所有到期理财产品中未实现预期收益的只有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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