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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跨行取款收费上调合哪里的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8日 03:52  每日经济新闻

  张贵峰

  作为银行的“娘家人”、利益代言人,银行业协会迅速站出来为“商业银行ATM跨行取款收费上调”辩护,原本不让人感到意外,但其口口声声收费标准上调“合法合规”,显然又并不完全合乎事实。

  先看“合法”。依据《商业银行法》第50条,“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这意味着,“商业银行ATM跨行取款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之说本身就是可疑的,有明显的违法之嫌。而按照《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规定的“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现在,几大国有商业银行几乎同时同步地成倍调高跨行取款收费标准,无疑涉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又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更不用说,无论是在《商业银行法》还是《价格法》等相关国家法律中,“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都是基本的法律原则。商业银行事先不听证不论证、不与消费者充分协商,便单方面地大幅调高收费价格,明显有违上述原则。

  当然,从“合规”的角度看,银行业协会的上述说法或许勉强有些依据。因为按照2003年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ATM跨行取款收费”确实属于“市场调节价”,可由银行“自行制定和调整”。但是,其“勉强”之处同样十分扎眼——其一,此“合规”明显与《商业银行法》的相关条款构成冲突,也即并不完全“合法”;其二,即便按照《暂行办法》,其对“市场调节价”也同时有这样的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可是,跨行取款收费由2元暴涨至4元,银行当真“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了吗?为何现在一片反对声呢?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这样规定: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银行调高跨行取款收费发公告了吗?如果发了,为什么这么多用户取款后才发现手续费提高了?如果没有发,那么银行的行为就不“合规”。

  事实上,正是基于“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不久前,对于同样属于所谓“市场调节价”的银行“零钞清点费”,国家发改委出面予以“叫停”,并要求“银行对相关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合规”的“零钞清点费”可以被叫停,同样“合规”的跨行取款收费上调,为什么就不能被叫停呢?

  面对群议汹汹的ATM跨行取款收费上调,笔者以为,不宜听任银行业协会说什么“合法合规”,消费者组织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应该尽快站出来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切身权益。否则,银行“涨价有理”,客户却“无处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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