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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外金融控股公司实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31日 04:25  金融时报

  刘同安 王毅

  1999年11月12日,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签署生效,允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跨业经营,这标志着金融分业的创始者——美国终于在世纪之交废弃了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在此之前,实行金融分业经营的几个大国,如英国、日本等都纷纷进行了“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逐步实现了混业经营。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成为新世纪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四大趋势之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国内金融机构无法回避与国外全能化的金融机构激烈的业务竞争。显然,尽早谋划对我国金融机构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制改革,不失为增强我国金融业竞争力的明智选择。

  一、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

  (一)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实践

  为了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与欧洲、日本的大型全能银行集团展开竞争,美国花旗公司与旅行者集团合并为花旗集团。然而,由于花旗集团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全方位的金融业务于一身,因而它的诞生意味着对美国传统金融分业管理法律制度的突破,将有可能使得禁止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及保险公司由同一机构经营的法规最终废除,在20世纪末实现第三次“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1999年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Act,以下简称GS法)第20条(禁止商业银行与证券机构合并)和第32条(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人员不得互兼)。它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开始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花旗集团的诞生敲响了美国分业经营制度的丧钟。此后,以金融控股公司为核心的全能金融制度改革及金融服务业立法的现代化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作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特点是“多个法人,多个执照,多种业务”经营,即一个公司作为控股母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参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各子公司分别进行不同的金融业务。在此种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与各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有各自独立的法律地位,以各自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因而具有一定的防火墙效应,能隔离一定的风险传递。

  (二)英国金融控股公司实践

  在英国,撒切尔政府为了顺应时代潮流,挽救日益衰退的英国金融业,在1986年10月27日出台了《金融服务法》,其主要内容有:①废除单一资格制度,将过去严格分开的证券经纪商与批发商合二为一;②取消最低佣金制度;③实现证券交易系统的电子化;④允许非交易所会员公司100%地收购会员公司的股份,组成新的证券交易商,并且敞开了封闭200多年的交易所大门,允许银行、金融机构和外国证券公司直接入市交易。

  1986年出台的《金融服务法》在英国本土掀起了“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通过改革,进一步推动金融自由浪潮,全面摧垮了英国本土及英联邦成员国分业经营的体制,促进了商业银行业务与股票经纪业务以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相互结合。为了增加利润渠道,英国各银行集团通过兼并等手段,大举进入证券、保险和基金等领域,以致形成了没有经营界限、无所不包的多元化金融集团。英国的苏埃德信托储蓄集团、巴克莱银行集团、国民西敏寺银行集团以及汇丰、渣打等跨国银行集团的业务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等各方面,已成为与德国银行类似的全能银行集团。

  综上所述,英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管制放松后的产物,并通过各种收购兼并活动发展壮大起来。英国金融控股公司以银行母公司模式为代表,在该模式下,银行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或其他金融业务分别由银行控股的证券、保险、其他金融业务的子公司进行。事实上,银行母公司制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中的一种,惟其控股公司为银行而已。

  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实现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现实选择

  随着国际混业经营浪潮的兴起,美、英、日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进行了“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为顺应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改变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力低下的局面,采用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混业经营的微观组织形式实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理由如下: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兼具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点。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作为一种组织制度创新,主要通过相互独立的子公司形式实现跨业经营,兼备了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点,综合竞争优势明显。它通过下属子公司之间的业务互补,资金相互调度以及专门人才的积聚,充分展现规模经济效益;同时通过各子公司间设立“防火墙”制度,规避了不同子公司间的风险传递。由此可见,金融控股公司兼顾了分业经营的安全与混业经营的效率,使二者较好地统一起来。二是金融控股公司为我国金融业从分业到混业提供了过渡形式。金融控股公司尽管从事两种以上的金融业务,但并非其自身直接从事交叉金融业务,而是以各子公司作为业务平台,子公司之间仍然保持分业经营。因此,金融控股公司能使我国的金融业在现有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内实现混业经营,从而为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提供了过渡阶段。

  (二)加强我国金融机构集团化建设,促进其全能化、股份化、国际化

  首先,加强我国金融机构的集团化建设。目前,英、美、日等发达国家的银行业都突破了总分行的传统体制,演变成多元化的金融集团公司。只有发挥金融集团整体的竞争优势,才能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取得规模经济效益与范围经济效益。尽管许多国家在法律上禁止同一类金融机构经营其他类的金融产品,但并不限制同一集团内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协作,联手办公,使用同一经营网点办理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美国花旗集团组织模式的创新,为我国的金融集团公司提供了宝贵的经验:集团内部的几大业务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互相合作,从而实现了集团的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我国可借鉴花旗集团的模式,加强金融集团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作,在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实现各类金融机构的客户共享,联手办公,为大众提供更广泛的金融服务。

  其次,促进我国金融机构的全能化。许多金融机构纷纷开发并实行全能化的金融服务体系,以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多方面的需求。这种服务体系能在同一金融机构内部提供各种类型的金融服务,在方便广大客户的同时,自身也节约了交易成本。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管理体制,全面推广全能化金融服务的时机还不太成熟。但是,为了缩小与国外金融业之间的差距,我国有条件的金融集团可利用其海外的控股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进行试点,在国内也要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跟踪研究与开发创新,待时机成熟时再开展全能化的金融服务业务。

  再次,要实现我国金融机构的股份化。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都是股份化的上市公司。英国汇丰集团的股份过去在伦敦及香港证券交易所均拥有第一上市地位,在美国则是通过JPMorgan的保荐,以美国存托凭证(ADR)的方式进行交易。在我国,由于多数金融机构尚未实现股份化,资本不充足的问题较为突出,从而弱化了其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因此,我国金融机构应借鉴汇丰集团的经验,加快股份化改造的进程,积极发展国内外的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提高资本充足率,以更好地应对金融风险。

  最后,要促进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化。英国汇丰集团的全球化战略是,通过在英国境外设通过积极设立海外公司和一系列的收购兼并活动,汇丰集团由区域性的银行集团转变成为一家真正的跨国银行集团。目前,我国跨国银行组织结构和功能基本还停留在海外分行和代表处的层次上,扩展余地极大。我国的大银行可借鉴汇丰集团的全球化战略的经验,根据自身的实力,制定行之有效的海外发展战略。

  (三)加快立法进程,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随着世界经济与金融一体化以及提高国家竞争力与国家综合国力的客观现实需要,迫使一个国家的金融体制必须顺应历史潮流,作出相应的变革。英、美、日等国为适应国际混业经营的潮流,纷纷以立法先行,为本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如日本为发展本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于1997年分别通过了《金融公司解禁准备法》、《银行控股公司创设特例法》两部法律,使得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而在我国,迄今国内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都从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字样,也从未对“金融控股公司”下过严格的定义。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使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四)推进监管方式转变,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监管。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系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但却浪费了监管资源,并造成对一些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真空”问题,而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产生也部分归因于监管部门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缺失问题。有鉴于此,我国在金融监管体系的设置上应注意克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尽快实现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笔者认为,我国具体金融监管制度设计应如下:设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对国务院负责,在国务院的领导下,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全面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仍在各自负责的领域里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监管。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针对金融监管的真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这种新的金融监管体系既能满足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业发展对监管体系的要求,也能适应现阶段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时期对监管的要求,是现阶段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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