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一下近期银行收费涨价的脉络可以清楚地发现,由“单兵突进”至“集团合围”成为最显著的特点。起初是工商银行上调20项个人金融业务收费标准,接下来又有多家银行上调或即将上调跨行取款收费标准,涨幅翻番。
与以往显著不同的是,现今的银行服务收费涨价,不再或鲜见援引国际惯例,而是“法无禁止则可行”。没了“国际惯例”的护佑,“跨越式”的银行收费为何仍能一路高歌猛进而不遭遇像样的抵抗?无疑每次都是《商业银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起了关键作用。正如上调跨行取款收费标准的深圳建行方面所说的那样,“是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所赋予的主动定价权进行的调整。”
《商业银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最大特点是,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除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等几个非常有限且主要用于公司客户的最基本、最原始服务项目外,一些诸如跨行取款、异地存取款等与个人客户紧密相关的新兴银行服务,几乎全部属于“市场调节”范围。不仅如此,虽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还包括相关部门“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但对于个人客户而言,这样的项目从来就是水中花、镜中月。
《商业银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施行于2003年,比起某些一“暂行”就是二三十年乃至半个多世纪的“老暂行”来,虽然还只能算是“乳臭未干”或充其量是“豆蔻年华”,但相对于日新月异的金融手段和飞速发展的金融服务却可谓“天上一日,地上一年”。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6年前的国有商业银行还弱不禁风,不规模“输血”便不足以起死回生,而今它们却已贵为全球金融同业的龙头。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奢求“乌鸦反哺”,也总不能“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多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吧?
□樊艳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