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 招商银行行长 马蔚华
[提案摘要]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视提升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融资占比逐年提升。然而,商业银行在提供融资服务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对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的调查了解比较困难,缺乏权威的征信系统可以参考。因此,有必要通过明确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主体的分工与协作机制、建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设立社会信用调查和评估等评级机构、采取措施维护和管理信用秩序等手段,为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利条件。
一、 背景及问题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能有效促进经济结构多元化,活跃经济市场;吸收大量的劳动力,解决就业问题,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此外,中小企业还是技术创新的生力军,一批中小企业在生存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主动致力于创新技术,带动了产业技术的升级。为此,中央及国务院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支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如2009年9月1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2012年4月1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如深圳市2010年8月下发了《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然而,尽管国家及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经济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但效果迄今为止不甚理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仍然存在。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企业自身的原因之外,“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不健全”是重要原因之一。企业及企业主的信用状况对评价一笔贷款业务起到重要的作用,商业银行往往将其作为贷款评判标准之一。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包括企业及企业主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特别是针对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缺乏权威的征信系统,导致商业银行在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时,不得不通过自身力量去调查核实大量的中小企业或企业主的信用状况,不仅难度很大,时间很长,而且实际上也很难获得中小企业或企业主的真实的信用状况,增加了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意愿,使得商业银行融资速度变得缓慢。
二、建议及理由
(一)建议
一是明确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主体的分工与协作机制,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地位和职责,并制定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规划。二是尽快建立以中小企业、企业主、相关政府机构、评级机构和金融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采集、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三是鼓励设立和发展社会信用调查和评估等评级机构,允许其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对有关用户有偿提供中小企业信用调查和评估服务。四是采取措施维护和管理信用秩序。严厉打击虚假信用、骗取信用等信用欺诈行为,对失信的企业加以惩治。
(二)理由
1、由于中小企业的基础信息和最终的处罚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的有效性和力度方面有着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职责和职能优势,故工商行政部门应当是工商企业和信用咨询服务业的主要信用监管部门,以防出现政出多门,被监管主体无所适从的情况。
2、通过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扩大信用信息征集范围,及时、准确、规范地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能够有效改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信息资源不足和信息时效性不高的问题。同时,通过对金融机构依法披露和提供查询途径,有利于营造良好的信用平台,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3、通过组建和培育出一批实力强、运作规范、公信力较高的评级机构,并引导和促进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制定信用评级标准和评级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和透明地开展评级活动,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客观、准确、及时和公正的评级报告,以此作为融资的有效凭证,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效率,改善其融资环境。
4、中小企业信用的惩戒机制不完善,导致企业信用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恶性发展的趋势。不少企业存在失信行为,是由于没有受到及时、严厉的惩罚所致。故通过打击虚假信用和骗取信用的行为,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轻微失信企业予以预警提示,对失信企业依法向全社会公示,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制裁,实行严厉的违约处罚制度,才能促使中小企业信用行为逐步规范,最终形成完善的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