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副行长张红力2013年两会提案

2013年03月03日 23:32  新浪财经 微博

  新浪财经讯 3月3日下午消息 瞬息万变的国内外金融形势,令金融稳定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和潜在风险。全国政协委员、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在提案中称,从国内看,银证保三大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有隐忧。其建议应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起草,征求和吸纳金融主管部门的立法建议,制定《金融稳定法》。(丁蕊)

  以下是提案全文:

  金融危机以来,许多国家都在通过加强立法来维护金融稳定。我国对此也十分重视,并在实践中采取了行之有效的应对机制。但仍以临时性、应急性的政策和行政手段为主,缺乏制度化、法律化、常规化的方式。十八大报告要求“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竞争力,维护金融稳定。”因此,制定《金融稳定法》非常必要。

  一、 金融稳定的重要性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金融稳定是确保国家金融安全的基础。但瞬息万变的国内外金融形势,令金融稳定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和潜在风险。

  从国内看,银证保三大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有隐忧。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仍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比重虽不断增加,但大量债券的实际持有者仍是商业银行,风险并未从银行体系充分转移和释放。一旦遭遇经济下行期,或面临产业结构调整,银行的资产质量就会受到考验。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我国又正处于转型期的背景下,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要常抓不懈。资本市场波动性大,特别是随着衍生产品和场外市场业务的发展,资本市场在金融体系中的影响力会进一步增加,然而一旦出现问题,对于金融稳定的冲击也会很大。保险行业还处于高速增长阶段,这个阶段的最大风险就是风险暂时不会暴露,但无疑需要未雨绸缪。

  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全球经济金融政策和秩序调整也会对我国的金融稳定造成影响和冲击。美国数次量化宽松政策的推出、欧债危机的应对、日本的汇率战,都影响着我国外汇储备安全和金融稳定。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在对正规金融体系形成有益补充的同时,也对金融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和挑战,去年以来温州老板跑路所引发的民间借贷风险向传统金融机构的蔓延,就曾引起局部震荡。民间借贷、房地产交易和银行系统的交叉感染可能引发的风险不可掉以轻心。新型金融机构的迅猛发展,在为实体经济提供高效的融资需求的同时,也对传统的金融稳定构成了一定的挑战,如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新兴机构。

  为此,就必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和法律保障,趋利避害,维护金融稳定,防止对实体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二、当前我国金融稳定法律架构的不足当前金融稳定的问题已逐步引起重视,并在危机化解方面积累了相应经验,但还缺少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制度保证。当前立法体系中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原则规定了人民银行负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但鲜有任何条款和内容实际聚焦金融稳定,更遑论金融稳定的问责机制。而在机构设置上,央行虽已设立金融稳定局,但其层级并不足以从全局的高度维护金融稳定。

  三、 国外制定金融稳定法律的经验金融危机之后,金融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纷纷出台专门的《金融稳定法》,可资借鉴。以稳健著称的德国,2008年便出台了《金融市场稳定法》;英国议会也不断抛出金融体制改革的建议和法案,加强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责任始终是其核心要义;欧盟也不断通过立法来加强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而美国在危机后出台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第一部分即为“金融稳定法”(Financial Stability Act),法案将整合监管资源、维护金融稳定作为为主要改革目标,以防范系统性风险。

  四、《金融稳定法》的主要作用和内容《金融稳定法》应当对于金融稳定问题提供全面、完整的法律框架,使得金融稳定工作有法可依。美国前财长保尔森在回顾其应对危机、保持金融稳定的经历时就曾提出,有必要创造三个新的监管角色:一个是商业银行的监管者,主要致力于消费者保护;另一个是审慎的监管者,负责监督那些享有政府担保或支持的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和合规性;第三个是得到广泛授权、有能力处理任何对金融稳定性构成威胁的局势的监管者,即宏观稳定调控者。上述建议已在美国的相关法案中有所体现,也值得我们借鉴。

  (一)目标:维持金融稳定,保证金融安全。识别危及我国金融稳定的各类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自我约束,降低对政府救助的期待和道德风险;有效应对危及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各类新风险。通过立法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市场的基本关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持金融稳定。

  (二)主要手段:允许维持金融稳定的机构,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乃至尚未纳入监管范畴但关乎金融稳定的新型机构,实施常规监控、现场检查,确定重点监控的金融机构,加强清算支付系统的建设和动态监管,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接管安排、特殊贷款等一系列措施。建立诸如存款保险制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等事后补救措施。(三)机构与组织:维护金融稳定本就是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所在,无需另设机构,但应考虑做实更高层面的监管协调机制,在需要维护金融稳定时可以当机立断,众志成城。要借鉴金融危机之后各国加强功能监管的经验,我国目前以机构监管为主的体制,要向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结合的方向转变,要强化现有监管机构在维护金融稳定、进行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职责。

  (四)应将金融稳定预警、应急机制写入其中,并赋予政府采取必要手段维护金融稳定的权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金融市场瞬息万变,24小时不间断地实时交易,也令风险无处不在,且具有相当的传染性。需要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同时确保相关机构可以迅速、有效、依法、合规地采取必要措施,维护金融稳定,化解金融风险。

  (五) 金融机构的责任边界:要正确处理稳定与创新的关系,避免因噎废食,矫枉过正。在控制风险、确保金融稳定的同时,也要确保和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能够继续独立进行商业决策和产品创新。对于风险、创新等有相对明晰、便于执行的边界,有利于厘清金融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六)违规惩罚:明确对于影响金融稳定的机构和个人的处罚措施。

  五、 立法建议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起草,征求和吸纳金融主管部门的立法建议,既可以避免“部门立法”带来的各种 问题,也可以保证立法的针对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张红力提案二:《关于建立对政协委员履职等行为规范的监督机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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