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8日14:52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2月18日消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对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以及P2P行业发展状况、监管措施等进行通报。

  受理P2P网贷案件2万余件 多数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

  通报指出,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三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受理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两万余件。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标的额相对较小,尤其自然人作为借款人的,案件标的额基本都在30万元以下,多数案件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还有大量案件标的额仅为一两千元。具体来看,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首先,案件呈现出集中爆发趋势。2015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收案尚在二三十件,自2016年起开始集中爆发,到2017年达到了高峰水平,截至12月中旬,已收案近一万五千件。

  其次,案由主要为借款合同纠纷。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案由主要集中在借款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也有零星分布。

  最后,判决结案比例较高。在已经审结的一审案件中,判决结案为主,占比达到了92.3%,调解结案率仅为0.6%。另外,部分案件系裁定驳回起诉,与案件涉及刑事因素有关。

  从案件成因来看,主要有四方面原因:小额投融资需求旺盛催生行业发展动力、监管环境由松至紧导致纠纷集中爆发、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放大债务人违约风险以及P2P网贷功能定位与互联网交易载体的影响。

  审理难点:平台担当多种角色 违规操作普遍

  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主要有以下难点:第一,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司法认定存在困难;第二,法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经验不足;平台违规操作普遍,裁判尺度难以确定。

  平台归集出借人资金,形成资金池。归集资金是网络借贷平台普遍存在的现象。例如,有的平台采取“多对多”的方式对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匹配,即每一借款人收到的资金来源于多个出借人,每一出借人的资金匹配多个借款人,借贷双方彼此都不清楚对方的信息,平台相对于双方都是一个“黑箱”,而该黑箱实际上是资金的蓄水池。

  平台提供担保并承诺保本付息。为吸引客户,平台往往向出借人承诺保本付息,实际系刚性兑付,为当前的监管规定所禁止。主要情形包括:一是平台自身或者其关联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二是平台向出借人承诺在债权人违约时其回购债权、先行垫付本息;三是平台设立风险基金,当借款人违约时通过风险基金对出借人进行偿付;四是平台向出借人承诺承担风险,即当借款人出现违约时,平台对于出借人本息的最终受偿承担补充责任或者替代给付责任。

  借款人资金使用成本过高。实践中,在出借人、平台、借款人三方之间,基于不同的协议往往存在多种费用,具体包括:一是平台向借款人收取咨询费、委托服务费、信用管理费、会员费等;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收取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三是平台向出借人收取咨询费、信用管理费等。对于借款人而言,虽然每单项的费用或者利息并不违规,但各项息费加起来超过民间借贷利息保护上限24%的情形十分普遍,甚至多有超过36%的情形。

  跟进监管政策  建立协调机制

  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当前实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疑难问题研究,统一裁判尺度。针对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互联网和金融特征,要及时跟进技术进步、金融创新等对于P2P行业发展以及相关案件裁判的影响,定期总结审判实践中面临的疑难和争议问题,通过召开研讨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就疑难和争议问题争取共识、统一裁判思路。

  二是跟进监管政策,转变审理思路。司法作为事后救济手段,了解事前监管政策能够最大限度提高裁判的准确性。要把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放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整治的大背景下来看待,及时跟进P2P行业乃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政策变化,依据政策内容调整案件审理的思路——对于监管政策予以打击和防范的行为,司法在法律的框架里要给予否定评价;对于监管政策鼓励和允许的行为,司法要给予保护和支持。

  三是建立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以此次新闻通报会的召开为契机,与P2P行政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联合建立协调机制,对于监管政策的变化、行业发展的趋势以及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沟通交流,争取实现行业自律、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的无缝衔接,对P2P行业合规发展形成整体合力。

责任编辑:徐巧 SF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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