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5种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规定了新的贷款利率上限,对P2P网贷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并明确表示“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5种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规定了新的贷款利率上限,对P2P网贷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并明确表示“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

  “时移则法易”,是出现在最高法《规定》中对于为何需作出此次司法解释的最凝练的理由。民间借贷是一种世界普遍存在的借贷形式,在我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民间借贷对于民企的崛起可谓功不可没,对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在民间借贷不断向前发展的时候,民间借贷长期处于合法性模糊的状态,并与“高利贷”、“非法”等标签连接在一起,即使是被决策层确认合法化、阳光化之后,法律的脚步亦依然没有跟上。

  近年中小微企业危机集中爆发,加之本身的高风险属性,民间借贷纠纷量逐年上升,从2011年的59.4万件大幅增长72%至2014年的102.4万件,一跃成为了第二位的民事诉讼类型。与此同时,当下的法律法规却严重滞后,与现实脱离,完全无法支撑汹涌而来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莫说P2P网贷等新形式的涌现几乎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状况,即使是1991年的《司法解释》中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借贷关系是否受民事法律保护的规定都已不再适用,因为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放开,2013年央行[微博]已不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了,而利率恰恰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所在。

  至此,依据社会现实情况的改变修订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已是刻不容缓,客观上十分必要。修法并非易事,程序冗长,在当下最高法对于民间借贷做出司法解释,并表示有条件认可,已是向前迈出了一步。其中,对于民间借贷受民事法律保护的范围界定、对利率上限的重新划定以及对P2P网贷平台的法律责任明确,都是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前,对于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的界限非常模糊,尤其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常会陷入“非法集资”争议,成为围猎民企的帮凶,如吴英案、曾成杰案等均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此次《规定》第七条明确表明“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第八条又具体列出了五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这都将有助于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将企业间正常借贷从非法行为中区分开来。所列举的五种情况,前三种如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都是具体而明显的违法行为,而后两种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则有待进一步细化,否则有可能被利用。

  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问题。以往根据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来确定借贷是否受民事法律保护,实际上是依据上世纪50年代初最高法对民间借贷案件的一个批复,先不论对于民间借贷是否应设利率上限的学术争议,仅这一规定就早已不适用于现实情况,部分理财产品和基本所有的P2P网贷利率都超过了这一规定。本次《规定》画出24%和36%的红线,即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有权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超过了36%,则超过部分利息会被认定无效,只可请求返还部分利息。简单来讲,在24%以内的法院帮忙追讨,24%-36%的需自己追讨,超过36%的部分就不能依法追讨了。这一数字目前而言相对适用,但是否应以上限或以其他方式规管,如若设立上限当如何确立算法以实现动态调整,都尚待讨论。

  2011年以来,央行曾多次重申民间借贷合法性,本次司法解释出台总算在合法性的道路上迈出了一步。然而,民间借贷仍被定义为正规金融的补充,隐含“不正规”的内涵,这一普遍存在的常规借贷形式仍被视作偶尔为之,正视民间借贷的地位,仍需更多努力。而对现实而言,此次司法解释仍嫌不足,如P2P网贷的担保责任界定只有粗略的框架,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尚待法律修订与细化来进一步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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