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律师王新亮致信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请求“对涉及信用卡的霸王条款进行整顿或者废除”一事,有了最新进展。王新亮律师22日对新浪财经表示,银监会11月15日受理了他的请求,并称待办理完毕后,银监会将给予书面回复。
11月5日,王新亮律师曾写一封致银监会主席尚福林的公开信,认为信用卡全额罚息、高额滞纳金等银行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违背了银监会制定的相关规定,请求银监会对相关条款整顿或废除。
“银行业关于信用卡的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作为一名律师,同时也是一名信用卡使用者的普通百姓一员……”
近期,不少媒体报道信用卡使用者没能按时全额还款产生高额利息的消息,看到这一消息后,5日晚,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王新亮律师“义愤填膺”,在查阅大量资料后,起草了《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尚福林主席一封公开信》,请求银监会对银行业涉及信用卡的霸王条款进行整顿或者废除。
假设持卡人9月1日刷卡消费了10000元,还款9999元,仅1元未还。计息时间25天。
全额罚款:利息为120元。
未还额罚款:利息为0.0175元。
银行内部人士透露,如果持卡人不及时还款,那么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年费等都会累计进本金计算复利,“利滚利”后,透支百元、账单万元也不是没有可能。
专家看法: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认为,客户自己没有按时还款,长期拖欠,自己有一定责任。但银行单方面追求盈利,没有及时与客户沟通,也负有道德责任。
虽然针对“全额罚息”,银行有自己的说词,也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但与发达市场健全的信用体系不同的是,国内的信用体系仍须继续完善,银行与持卡人的地位也较为不对等。
专家看法:国泰君安高级经济学家、银行卡专家林采宜对新浪财经表示,国际惯例是银行面对社会质疑时常用的借口,已经还给银行的钱为何还要收取利息,从法理上讲也是不通的,这就是赤裸裸的霸王条款。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对新浪财经表示,银行所谓的“‘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是在偷换概念,中国的信用卡存在免息期,国外的银行就没有这个概念,更不存在所谓“罚息”,利息就是利息,对没有还的钱收取利息是天经地义的,但中国的银行对持卡人已经还过的钱仍收取所谓“罚息”是不对的,利息不是“罚”的,更不应该“全额罚息”。信用卡的目的是鼓励消费,“全额罚息”违背了这个初衷。中国的信用卡利息过高,将来应当大幅度降低,降到正常消费贷款的水平才是合理的。
律师看法: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陆宇星律师表示,储户在开卡时确实和银行有相关的合同约定,而按照银行的理解就觉得储户已经同意了这个条款,就照样罚息,但作为储户来说,没有还的款项罚息合理,但已经偿还的金额还要按照相关合同来罚息,这就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可以认定为霸王条款,储户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权。
到期还款日截止,持卡人没还够最低还款额时,银行除按照规定计收利息外,还要对最低还款额未还够部分按月收取5%的滞纳金费用。
专家看法: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对新浪财经表示,滞纳金和信用卡的所谓“罚息”是不同的性质,滞纳金属于对未按时还款的惩罚性措施,和信用卡利息是不重合的,所谓“全额罚息”是针对按时还了钱但没有完全还完的持卡人。
国泰君安高级经济学家、银行卡专家林采宜女士向新浪财经称滞纳金从本质上讲是罚,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所谓“罚息”不应该算“罚”,其实本质上是贷款利息,也正因为如此,消费者不应该对已经还过银行的钱承担利息,“全额罚息”是很荒唐的事情。
律师看法:法律专家认为,滞纳金属于违约金的一种,有督促持卡人按时足额还款的作用。然而,如果收取的滞纳金超过本金,就明显违反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事实上,已有少数银行开始试水“部分罚息”,工行在2009年修改了其信用卡章程,将“部分还款,全额计息”方式调整为“部分还款,部分计息”。今年8月27日,北京市消协也向发改委、央行和银监会提出,银行普遍采取的信用卡全额罚息制度极不合理。希望银行能够加快改进步伐,彻底取消这一不合理收费。
但信用卡“部分罚息”的推进力度、广度远远不够,多数银行仍按所谓“国际惯例”执行。
信用卡罚息指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按照全额计息的方式,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款,就算只差 1 分钱,都会按照当期账单全额以万分之五的日利计,并按月计算复利。
由于ATM机不能识别零钱,用户还款欠零头的现象比较普遍。如果采用全额计息,几块钱的欠款也会产生较高的利息。
中国银行业的信用卡罚息办法和信用卡服务水平都是国际水准吗?全额罚息遭媒体口诛笔伐,是公愤,是共鸣?那谁,你怎么看?
本期策划: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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