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行业快速扩张 银监会详解监管原则

2014年07月11日 00:59  经济参考报  收藏本文     

  在日前由新浪财经主办的“2014年银行业发展论坛”上,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成为与会嘉宾热议的焦点话题之一。不仅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谈及了对P2P的监管原则,且各与会的P 2P行业参与者也表达了要谨慎发展的心态。

  王岩岫在主旨发言时提出了“互联网正成为传统金融领域的有益补充”的观点,并指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总体上保持开放包容,审慎观察以及适度监管的政策导向,并注重倡导和实践一些主要监管原则,这些监管原则包括:适度差异化监管,注重发挥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力;以原则性监管为出发点,逐步完善规则性监管体系;注重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教育。

  “针对互联网金融更多源自社会自发需求,具有民间金融的特征,应在现有法律和社会管理规则的框架内进行业务约束。对于不同金额规模、涉及群体的业务,监管体系应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除此之外,监管体系还需要动态评估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程度和风险变化,实行动态灵活的监管方式。”王岩岫说,监管体系需要以金融风险监管目标为原则,明确业务边界和风险“红线”,在此基础上根据行业的发展,逐步将金融规制体系细化、成文化,逐步构建适合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监管体制。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P2P行业在过去两年内快速发展。与此同时,P2P行业的风险也在加剧。

  目前,P2P借贷行业的监管归属已经确定为银监会,相关的政策条文正在制定之中。

  王岩岫在论坛上也首次详解了对P2P的监管原则和思路。他指出,P2P机构应明确定位于民间借贷的信息中介。P2P机构是为借贷双方的小额交易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应清晰界定其业务边界,与其他法定特许的金融业务进行区别,相互隔离。“P2P行业应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业务作为分析、遴选信用信息,提供参考性信用风险分析的服务形式,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互联网设施运营管理也有很高的要求。从业机构应在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等方面具备基本条件。”他说。

  王岩岫称,行业应充分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必要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做好向投资者的风险揭示和融资信息提供,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与此同时,要探索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逐步加强行业标准化和信息共享,组织开展知识宣传普及和投资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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