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包容观察互联网金融 刘士余重申两条底线

2013年12月06日 23:55  华夏时报 

  见习记者 张夏楠 北京报道

  尽管强调只是“观察期”,但央行依然小心谨慎地将互联网金融间接地纳入监管。

  12月3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发起成员单位大会在北京召开。包括银行、证券、第三方支付及P2P等75家机构共同参与并审议通过了 《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章程》及《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中国平安[微博]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选举为主任单位,马明哲出任主任委员。

  次日,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出席由支付清算协会主办的互联网金融论坛时表示,“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评价,无论好坏,都还缺乏完整的时间序列和相应的数据来支持,还有一定发展观察期,在观察期之内要体现包容。”

  刘士余也重申了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两条底线,表示央行金融监管部门下一步一定会配合公安机关和各级政府,出重拳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的诈骗犯罪活动,以促进正常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四分之一官方性质

  在12月3日的闭门会议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秘书长王素珍曾介绍,设立专业委员会原因在于支付清算业务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参与主体上存在重合;互联网金融业务离不开资金的支付、清算和结算。

  “从支付清算角度研究互联网金融风险,就是研究资金流动中的风险。无论互联网金融如何通过流程再造,模糊或改变金融业务的表现形式,只要抓住了资金流动中潜在的风险,就抓住了互联网金融的关键风险。”她说。

  截至目前,该委员会筹备过程中邀请的以及自愿申请加入的发起单位共75家。

  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励跃表示,央行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改革方向,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发展,牢牢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注重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保护,对各类创新业务及时进行审慎评估,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建立”。

  励跃表示,应当倡导互联网金融参与企业转变简单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理念,兼顾客户权益和社会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与内控制度,回归金融业务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本源。

  王素珍表示,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等都尚未明确,但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资金管理、风险防范和信息安全保护等问题需引起重视。

  《自律公约》提出规范管理客户资金,确保交易资金可追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强化信息披露;完善交易监控体系;构建覆盖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等要求。

  次日的论坛上,刘士余表示互联网金融的下一步发展,要在鼓励的大方向上加强行业自律。“支付协会成立互联网金融专门委员会,就带有四分之一官方性质,可以更多体现市场化味道。”他说。

  此外,刘士余强调称P2P平台不可以办资金池也不能自己贷自己保,而众筹则要注意线上的股东数量限制。

  在此次大会上,国内P2P龙头宜信公司,此次也获得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位称号,顺利“转正”。据一位发起成员单位的内部人士透露,起初支付清算协会邀请了更多的网贷企业参与发起该专业委员会,但后来又剔除了一批,主要考虑到剔除的那批或多或少经营线下业务。因此,“央行对线下经营还是很保守的。”该人士表示。

  行业协会“扎堆”

  有央行作为业务主管机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官方背景为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增加了不小的分量。而此前,以自律为目的的各色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也并不少见。

  也就在12月3日,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在其网站发布声明,要求P2P行业会员单位停止“居间交易”、“资金池”及平台担保业务模式,不从事任何可能涉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业务。

  这份声明是否能够产生实际的效果,似乎还需要时间来验证。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监管主体未定,监管规则不明,目前为止的行业协会中,对会员单位有明确业务约束的组织并不多见。还存在有的协会尚未完成正式注册,有的协会宣布成立后尚未正式开展工作等情况。

  从记者拿到的《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来看,内容并不涉及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界定、规范等。

  “考虑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不同类别的主体有不同的监管要求,公约主要以原则性要求和倡导性条款为主,暂不涉及具体的业务规则。”王素珍这样解释。

  “监管本身就是个辩证的问题。如果监管过严的话就会阻碍创新,如果监管过松就会导致风险,对互联网金融来讲,问题会更复杂一些。”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朱宁在12月5日的SAIF媒体沟通会上表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存在平衡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首位会长马明哲表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只有在一行三会的领导下不断夯实平台建设,完善风险管理,才能确保行业有序健康持续发展。”

  作为该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之一的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表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作为首家由金融监管系统主管的自律机构,既可以作为央行传递信息的有效机制,又可以在政策未明朗之际,隔离央行直接监管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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