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贷资金救市企业借新还旧 招行2600万贷款担保迷局

2014年05月31日 07:10  21世纪经济报道  收藏本文     

  本报记者 李伊琳 浙江、上海报道

  年纳税2000多元的企业,总额2600万元的贷款。

  因为承贷企业无力还贷,担保企业成了绳索上的蚱蜢,一场银行与企业,猫与老鼠般的博弈,再度展开。

  银行亦是受害者?抑或,银行明知承贷企业无法还贷而拉担保人“垫背”?

  “交锋”的第一回合,法院一审判决,这笔2600万元贷款的担保企业暂时脱责。但是,事情并没完,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除去承贷企业本身的贷款资质疑问,这桩案子颇引人之处在于,初期企业无力还贷之际,地方政府的中小企业专项转贷资金介入“救市”,却依然没能让这笔贷款“起死回生”。

  这只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在处置银行波浪般涌现的“不良”贷款中的一个剖面。

  目前,除了温州,杭州、上海等地仍有不同程度的担保链危机出现,政府的应急转贷资金也开始逐步在一些地区推广。

  2600万不良的形成

  原本形成互保联盟的多家企业和银行,在一场危机中开始裂变。涉事机构分别为:发贷行招商银行浙江乐清支行(下称乐清招行);承贷方为当地制造领域的一家民营企业,浙江美奇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美奇机械);提供担保的是两位林姓自然人和当地另一家民营企业,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凤凰科技)。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书显示,事件要追溯到2013年2月8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日,除夕日前一天),凤凰科技收到乐清招行的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资料,要求判令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偿还债务人美奇机械未能偿还的贷款本金2600万元及其利息等费用。

  这笔贷款发生在2011年至2012年间。民营企业美奇机械因经营需要向招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600万。根据招行的陈述,美奇机械在2011年到2012年上半年向银行先后借了四笔贷款。

  到期情况分别是:600万旧贷款到期日为2012年11月21日;700万旧贷款到期日为2012年12月1日;300万旧贷款到期日为2012年12月4日;1000万旧贷款到期日为2012年12月25日,合计为2600万元。

  借款期限届满,美奇机械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便通过五龙控股有限公司向政府申请转贷资金,归还上述贷款。

  2012年11月21日,美奇机械向招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以归还政府的转贷资金,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招行向美奇机械提供2600万元贷款,用于归还政府的应急转贷资金。而凤凰科技的法定代表人,通过招商银行的劝说,也在该笔贷款的担保合同上的最后一页签了字。

  贷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2年11月21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贷款执行的是固定利率,以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公布的6个月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贷款利息每月计息一次,结息日每月20日。根据招行的陈述,同日,两位林姓担保人和凤凰科技分别向银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自愿为美奇机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当日,银行依约放贷。在付息方面,双方约定,美奇机械必须在每个计息日当日付息,银行可直接从美奇机械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除。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美奇科技并未依约付息。根据借款合同第16条第1款之规定,银行有权提前收贷。

  如此局面,便是地方政府应急转贷专项资金最终介入银企融资困局的源头。

  而在整个银行业不良率压力巨大,温州地区更甚的2012年,乐清招行最幸运的是,由于转贷资金的介入,上述四笔旧贷款都在到期前归还,无一逾期。

  政府转贷资金施救

  2600万续贷的发放步骤是,首先在承贷企业美奇机械归还四笔2600万旧贷款之前,由招商银行出面向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乐清经信局)提出续贷承诺及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获得通过后,乐清招行在2012年11月21日出借2600万应急资金贷款给美奇机械。用以归还招行前述四笔2600万旧贷款。

  银行收款后,发放新的贷款2600万元给美奇机械。2012年11月22日,美奇机械将此款项实际归还了乐清经信局的应急资金贷款。

  也就是说,凤凰科技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资金的实际流转是:乐清经信局将2600万元转入美奇机械专设的账户上,然后美奇机械于次日将该笔款再转回给乐清经信局的账户。而招行从账面上进行了处理,实际并未形成借贷。

  不难看出,彼时正是互保联保危机强力侵袭之时,一家企业的财务困难往往能引发地区行业动荡。而在此之前的2011年,因无力偿还债务,温州老板跑路,企业倒闭已不鲜见,被外界称为温州地区民间借贷危机。

  为了防止这种金融“瘟疫”进一步扩散,地方政府亦是想尽办法建立互保危机“防波堤”,应急转贷资金便是其中重要一环。目的是让有资质有能力还款的企业不至于因为短期的财务困难引发深层次风险。目前,温州的应急转贷资金规模已达10亿。

  然而,美奇机械未依约偿还贷款利息。在这个违约过程中,银行向担保方分别发放了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在此后诉诸公堂。

  银行的诉讼请求有四项:解除合同;偿付2600万元的本息;凤凰科技和两名林姓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根据判决书,承贷企业美奇机械和两名林姓自然人,开庭之际均未做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但作为担保方之一的凤凰科技却认为自己被“下套”了。这家公司在国内电力金具行业中“有点名气”,目前已经开始筹划改制上市。

  凤凰科技提供法庭的材料认为,这笔贷款背后或有“猫腻”:其一,银行实际上并未将争议的这笔2600万贷款发放给美奇机械,美奇机械也未实际上归还此前到期的这笔2600万元的贷款。其二,凤凰科技和美奇机械的保证合同并未成立,也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退一步讲,就算保证合同成立,假设新贷款的2600万元已经发放,也属于以新还旧。对此凤凰科技并不知情,也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更令人惊讶的是,凤凰科技申请法院调取的美奇机械的社保记录显示:2010年至2012年国税局纳税记录上无该公司的社保记录,说明该公司没有实际生产经营;2012年度纳税记录只有2346元,根据税率换算成营业额也只有8000元。

  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有水认为:银行方面明知道此时的美奇机械其实已经没有了还款能力,但之前尚有2600万元的贷款无法偿还,如果没有有实力的单位来担保偿还,该笔贷款毫无疑问会成为一笔死账。

  8000元营业额的庭外迷局

  这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能以8000元年营业额申请到2600万转贷资金?

  凤凰科技申请法院调取的另一材料显示,美奇机械向乐清市经信局申请这笔2600万转贷应急资金的材料中,申请贷款的报告人是五龙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却是美奇机械的财务报表。该报表后也因为纳税数据而被认为严重失实。

  《乐清市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协议》显示,转贷资金相当于委托贷款,并没有约定经信局有代为偿还的责任。凤凰科技就此认为这实际上是“借新还旧”的债务关系。

  对此,招商银行回应称,企业拥有不止一套印章,这在当地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此外,凤凰科技的委托代理方,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冬进在给法庭的代理词中陈述,美奇机械第二次获得这笔总额为2600万元的贷款,从放贷到起诉,时间短暂得令人生疑。

  从2012年11月21日签合同并在次日放款,到2013年1月9日乐清招行起诉,中间约47天。扣去周末和元旦假期合计15天,只有32个工作日。而银行提交起诉状前通常还要有一个对美奇机械催告和上下级银行各种调查决策、对起诉的各级审批、拟写诉状、准备证据资料等内部过程,一般至少要用到30个工作日。“可见乐清招行起诉的想法和计划早在2012年11月21日之前就已酝酿产生和准备,签合同完全是个幌子和圈套。”

  孙冬进更是指证承贷企业美奇机械应是个空壳公司:美奇机械没有为任何一个职工缴纳社保,在乐清市社保局查无此单位;在温州市国税局调查,该公司2010年缴纳增值税68514.47元,2011年缴纳10029.99元,2012年缴纳增值税只有2346.57元。

  律师通过实地走访,美奇机械法人营业执照上所标注的注册地址根本找不到此单位,以致法院有关本案的诉讼文书都要通过公告送达,生产经营场所、厂房设备甚至公司门牌、标识牌等也无处可寻。

  “就算如此,也不一定就认定这是‘空壳公司’,也有可能企业实际控制人在全国各地拥有多家公司,合理避税何尝不可?”当地一名企业主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这种情况有一定的代表性。

  当地一名股份制银行贷款业务部负责人告诉记者,银行在放贷考量中,上述因素也并非是必要的考核指标。

  银行上诉再索债

  此案中,一审让“担保方”凤凰科技免责的关键证据,是相关担保合同上加盖的公章。

  “起初是银行的人来游说我方委托人和美奇机械做互保的,法人代表当时出于对银行业务人员的信任,确实签名了,但签的是空白文本,没盖公章。”孙冬进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

  不过,记者多次联系招商银行、美奇机械法人代表,未能核实相关信息。

  碧剑律师事务所的孙冬进认为,银行提交给法庭的关于凤凰科技《不可撤销担保书》是散装五页纸用订书针装订在一起的,签署日期为2012年11月21日。但这与当时由凤凰科技董事长高文枢签字的《不可撤销担保书》并不是同一份文件。而司法鉴定结果也显示,两份材料的公章确存不同。

  一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使得凤凰科技最终从担保责任中脱身。对此,银行并不服气,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银行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凤凰科技对原审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发回重审。

  招商银行在此份上诉状中提出了三大理由,主要集中在印章组织鉴定,以及乐清法院在审理中对公章认定存在程序违法,理由不足。

  银行的这份上诉状中,还数次“提醒二审法院注意”,乐清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此案的第一次鉴定结论只字不提,银行认为第一次鉴定结论对案情呈现至关重要。而事实上,乐清法院只提及纳不利于银行方面的鉴定,已经明显存在违法之处。

  银行在向美奇机械发放这笔争议贷款前,派出时任客户经理朱文律、谢马源,在五龙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昌琦、一位林姓担保人的父亲陪同下,向被上诉人提供了《告知书》、《股东会担保决议》、《不可撤销担保书》等法律文书,并见证凤凰科技董事长高文枢及其财务人员完成签字盖章,全面履行了银行职责。

  银行认为,从两份担保书形式来看,既有法定代表人高文枢签字,又有公章,已经具备了担保书约定的生效条件(即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果公章确实不一致,其原因只能来自被上诉人。

  银行同时认为,美奇机械发生逾期后,乐清市人民政府召开两次协调会,而被上诉人凤凰科技多次公开表示愿意代偿800万元。原审法院明知这一情况却熟视无睹。(编辑 韩瑞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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