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税局职工陈某集资诈骗数亿元 被判死缓

2014年05月10日 09:17  中国新闻网  收藏本文     

  中新网衢州5月10日电(见习记者 施佳秀 通讯员 张旭)近日,浙江衢州一涉及总额为7.72亿余元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犯陈某一审被判死缓。记者获悉,陈某原系某国税局在编职工,因羡慕他人做生意赚钱,便以投资经营为幌子,高息为利诱,在多个镇设立分理处非法集资,曾因此显赫一方。2011年8月,陈某辞职离开国税局。

  据悉,陈某在国税局工作时,见平日里接触的老板请客吃饭时很大方,非常羡慕,所以自己也想做生意赚钱。但是他明白光靠公务员那点工资肯定不会发财,而且自己也没什么资金,就想通过融资、投资做生意赚大钱。

  2006年9月,陈某出资5万元接盘了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江山银通担保公司,该公司核定的经营范围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但不包括融资性担保业务。在既未经国家批准,又无明确的生产经营投资项目的情况下,陈某以投资所需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集资。

  收到集资款后,银通公司即与被集资对象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为江山市华鑫材料厂,担保人为银通公司,并出具相应收款收据,陈某将这些资金以更高额的利息进行放贷。被害人殊不知,所谓的华鑫材料厂其实是个空壳子,根本就没有任何生产经营项目需要投资。

  早在2005年4月,陈某注册了材料厂,其母亲郑某是厂子的挂名经营者。2006年因材料厂排放不达标,被江山市环境监察大队责令停业,陈某以货款未收回等理由申请保留了该厂的工商登记。

  2008年4月,银通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父陈某文。

  2008年4月之后,陈某又在江山市的峡口镇、贺村镇、淤头镇、石门镇、新塘边镇、清湖镇、长台镇分别设立了银林(银洋)、银翔(银汇)、银源(银江)、银涌、银涛、银泽、银鼎投资咨询事务所(服务部)等7个分理处,均模仿银行进行装修、配置,还雇佣被告人应某、何某、余某、毛某担任银通公司及分理处的管理人员。

  2009年6月及2010年8月,陈某又先后注册成立了江山市鑫鼎房地产公司、江山市鑫鼎商贸有限公司,利用上述公司继续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为宣传公司,陈某先后在江山电视台对银通公司、鑫鼎房地产公司、鑫鼎商贸公司做广告,每年广告费20万元,还在江山市信息网上对这三家公司做广告,每年费用10万元,又在《今日江山》报纸上对银通公司、鑫鼎房地产公司做广告,每期费用1000元。

  2008年6月21日,银通公司从民声路搬到鹿溪中路开业时,进行了乔迁志喜暨三周年庆典宣传活动,另外,还捐款赞助举办银通杯、鑫鼎杯体育比赛、汽车展等。

  经司法鉴定,陈某自2006年9月至2011年11月期间,非法集资本金总额为7.72亿余元,未偿还的债务余额扣除已支付的利息为2.12亿余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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