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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遭抢劫 邮储银行被判赔偿1万元

  羊城晚报中山讯 2009年3月4日下午3时许,储户李某准备进入中山市板芙镇邮政储蓄支行存款时遭到抢劫,双方撕扯时歹徒朝天开枪,之后抢走李某手中装有34万余元现金的旅行包,跳上一辆接应的摩托车逃逸。7天后,案犯被公安机关抓获,追回赃款166200元。经查,该银行的一名保安充当了该起抢劫案的“内鬼”(详见本报2009年3月6日A19版、19日A20版报道)。3月7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令涉案银行赔偿储户1万元。

  去年3月,李某以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未能追回的17.73万元及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银行辩称,事发营业厅外的走廊上,双方没有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实际进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都应该是安全保障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主体,包括消费者和其他潜在的消费者。虽然走廊不同于营业大厅,但该行作为规模较大的银行网点,服务对象经常携带大量现金出入,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空间上予以适当延伸,不能仅局限于其封闭的营业大厅内。《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第5.4.1条规定:“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能够监视营业场所大门往来情况及出入营业场所人员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法院认为,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该行走廊与外围路面是存在明显区分,且紧靠营业厅大门,因此,案发时的走廊也是该支行提供安全保障的范畴。尽管该支行已按《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配备了视频安防监控装置,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了便利,已经尽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如果该支行的保安能进行巡视,或者事发时能及时反应并予以制止、帮助追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适当的预防、震慑犯罪的作用。但该支行的保安员并无上述举措,甚至有保安员参与抢劫行动中,该支行未能完全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受害储户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正在考虑是否提起上诉。

  (潘林 陈若 周祖龙 黄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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