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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鬼伪造187张客户信用卡取款3万被诉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4日 09:45  正义网

  正义网山东10月23日电(记者贾富彬 通讯员袁榕、焦宗莲) 董某利用在银行工作接触客户资料的便利,伪造了大量信用卡,深夜蒙头异地取款时,人赃俱获。近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董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提起公诉。此案是该市首例通过采取伪造信用卡手段,以伪造金融票证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身为银行技术骨干的董某,在升级银行业务系统时,利用能够接触银行数据库客户资料的便利,趁加班时偷偷将客户信息录入自己事先购买的磁卡中,伪造了187张信用卡。为了不被别人察觉,2010年12月28日,董某利用出差机会,携带上述信用卡至厦门,准备异地取现。当日深夜,董某持伪造的信用卡,在厦门某银行ATM机前提取现金3万余元。

  此时,正值该银行安保人员对银行自动柜员机进行例行网上巡查,发现一男子形迹可疑,不仅刻意戴鸭舌帽遮住脸部,且手中持有大量的银行卡,不停地换卡取款并迅速放入包中,离开时刻意用衣服包住头部。安保人员立即报警并将其控制,后民警赶到将其抓获。截至案发,董某利用伪造的信用卡提取现金人民币4万余元。案发后,董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黄岛区检察院承办人办案时发现,董某能够如此轻而易举的掌握并复制众多银行客户信息资料,事发银行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为了避免今后类似案件的发生,该院向该银行发出检察建议,一是加强银行数据库的保密规范管理和技术维护管理;二是加强银行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和法制教育;三是加强银行的内部监督管理。该银行收到检察建议后,在系统内召开了整改会议,详细分析了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在全行开展了安全保密整改活动,不断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督察,确保银行客户信息的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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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1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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