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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丢钱包苦寻14天 何女士昨终于拿回失物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11日 05:40  东南快报微博

  9月27日,福州何女士在工业路博美诗邦小区楼下的某银行取款,出门挪车的工夫,落在银行柜台上的钱包被人拿走了。昨天,何女士欣喜地告诉我们,钱包找到了!

  据了解,国庆长假结束后,福州上海派出所的江警官陪同何女士一起,到银行调出了当天的监控录像。通过银行门口的监控录像显示,当天那个中年妇女拿了钱包之后,就到门口停电动车处取走了自己的电动车。通过放大录像图像,可以看到该中年妇女的电动车车牌号,警方通过车牌号查到了该车主人的信息,找到了该中年妇女的电话号码。

  前天晚上,何女士拨通了该中年妇女的电话,询问她是否在9月27日拿了自己落在银行柜台上的包,中年妇女坦率地承认了,并通知何女士到自己的住处附近取钱包。昨天,何女士拿到了自己的钱包,里面的财物基本上没损失,何女士还感谢了那个中年妇女。

  很多网友不解,拾到物品没有及时归还,被失主找到才还,这值不值得表扬?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捡钱没还被失主追回

  是否担责要看有无盗窃的故意

  网友“小”:如果这个中年妇女当天捡到钱包时就交给保安,何女士也没那么麻烦了。

  记者孔丽:香港的法律规定,捡到财物不交出来,即属于“主动拿”,与“偷”没两样,在香港最轻可以判3-4个月的监禁。

  台江公安分局郭警官:偷即为盗窃,盗窃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比较大的公私财物。这个案子介于偷和捡之间,要看这名中年妇女的主观上有没有盗窃的故意。

  一成不变:我们假设,当时何女士报警钱包被盗,警方立案侦查,最后追查到了这个中年妇女,她是不是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台江公安分局郭警官:即便何女士报警钱包被盗,警方也要调查是否为盗窃案,所以一般110接警以后,要有个案前调查的过程,然后才能决定是否立案。

  法律人士思宁:这个中年妇女在失主讨要时归还了钱包,没有“拒不退还”,就不构成侵占罪。如果何女士说自己为了寻找钱包,付出了大量的金钱或者精神上受到了损害,请求该中年妇女赔偿,虽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恐怕难以获得赔偿。

  深圳梁丽案与该案对比

  “偷”和“捡”只是一念之间

  一成不变:2009年轰动一时的梁丽案,深圳机场的清洁工梁丽从垃圾箱边“捡”了一个小纸箱,结果发现是价值300万元的黄金首饰,后被以“盗窃罪”起诉,最高可能面临无期徒刑。最终,该案检察机关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而该案中300万金饰的失主也不追究梁丽的责任,梁丽彻底自由。

  台江公安分局郭警官:梁丽案其实大家是被报道中的“捡”字给忽悠了。装有巨额首饰的纸箱,不是放在垃圾桶旁边,而是放在垃圾桶旁边的“两位女乘客中间的行李车上”,梁丽在拿纸箱的时候是“左看右看没人”才拿的,这两个细节说明了两点,一是纸箱是有人看管的,二是她左看右看是因为心虚,有盗窃意图。警方有理由定性为“盗窃”,这就是我们一直强调,“捡”和“偷”的定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律师江椿平:我认为该妇女从银行柜台上拿走何女士钱包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因为何女士将该钱包短暂落于柜台,该钱包虽然暂时脱离何女士的管理,但基于何女士是银行的顾客,落下的钱包也首先应由银行进行管理,该中年妇女看到钱包应当通知银行进行看管,而其将钱包秘密窃取使钱包脱离何女士和银行的管理范围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盗窃他人财物,当然应予返还,并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烟雨江南:其实现在的侦破手段已经很厉害了,捡到东西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的那就大错特错了。这个中年妇女一旦被以盗窃罪立案,价值2000元以上是可以量刑的。

  无主失物归拾得者

  香港如此鼓励拾金不昧

  记者孔丽:前段时间香港发生了一件事,一个的哥捡到了240万港币,交给了警察,警察公告三个月没人来认领,这240万港币作为奖励给了的哥,人们都羡慕香港法律奖励拾金不昧的制度。

  律师江椿平: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根据《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当失主得知自己所失物品已被收归国库后,还可以在2年内申请诉讼追回物品。

  台江公安分局郭警官:警方收到市民捡到的财物,一般都会做口供,留下拾得者的电话和个人信息。如果警方能找到失主,会告诉他是谁捡到的,由失主自行感谢。

  记者孔丽:我在想,如果香港的哥没有交出这240万港币的巨款,这事情在香港和内地,各自有什么不同的处理?

  律师江椿平:香港按照盗窃240万港币处理;内地判侵占罪,侵占10万元判2年以下的监禁,如果10万元以上,则属于巨额失物,判2年以上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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