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勿将人人贷与理财混为一谈

2011年09月23日 01:35  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记者 唐曜华

  面对为抵御通胀而蠢蠢欲动的民间资金、信贷紧缩环境下巨大的民间借贷需求,各种形式的融资中介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其中就包括开展“人人贷(P2P)”的小额贷款机构。记者发现,不少人人贷机构以理财为名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实为开展民间借贷。人人贷业务跟通俗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理财业务有本质区别,因此投资者不能盲目“理财”。

  具体来说,人人贷与金融机构理财有以下三点区别。

  首先,产品形式上有所不同。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需要先向监管部门报批,然后再募集成立。而人人贷仅通过一对一的借贷合同或者其他协议形式明确债权关系。

  其次,风险程度不同。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主要投资债券和货币市场、股票、基金和金融衍生品等。虽然也有一部分资金投资于信贷资产,但借贷对象通常为大中型企业。人人贷的资金通常借给个体户、小企业主等,往往为无担保无抵押贷款,能否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完全仰仗借款人的信用。

  第三,机构实力不同。理财产品发行机构通常为银行、券商和信托等,这些机构实力相对雄厚。而人人贷机构开设门槛低,通常实力较弱并且资质良莠不齐。此外,人人贷虽然可能通过获得高收益来补偿高风险,但是,借款利率超过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缺少监管,人人贷机构的操作风险亦不容忽视。目前开展此类民间借贷业务的机构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的为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或者电子商务公司等,大多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业务。不排除其中部分机构在诚心经营人人贷业务,但亦有一些人浑水摸鱼,通过开设人人贷网络借贷平台骗取投资者资金。譬如,近期有一家人人贷机构涉嫌诈骗被公安机构调查。

  此前,银监会在提示人人贷风险时就提到,由于行业门槛低且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人人贷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

  如果一旦人人贷机构突破中介的角色,非法吸收存款,那么投资者的钱就将面临被挪作其他用途的风险,甚至进入一些高风险的领域,造成无法估计的损失。

  因此参与人人贷业务要提高风险意识,慎选中介机构。由于投资者本身对借贷业务并不擅长,最好选择在贷款审核、信贷管理、信贷风险控制方面有专业经验的中介机构,以帮助投资者把好筛选借款人这一关。并且借贷过程需履行合法合规程序,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贷合同。最后,贷款若发生风险时,人人贷机构如何进行风险补偿,是否有实力进行补偿,这也需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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