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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失窃挂失遭拒 怒告银行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7日 10:46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吴亚东 通讯员王建忠银行卡被偷后,失主林某多次到银行挂失被拒绝,不久卡里的钱被人盗取,林某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终获赔偿。

  2010年,林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一家银行办了张储蓄卡。2010年9月15日晚,林某的钱包被偷走,报警后,他立即打电话向银行挂失。银行工作人员称,办理正式挂失需本人到银行出具身份证才能办理。第二天,林某拿着身份证复印件及接警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银行办理挂失。银行工作人员看了以后表示,由于他的户口不在石河子市,证明不是由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因此不予书面挂失。

  情急之下,林某只好给户籍所在地发出特快专递,15天后,他终于拿着户籍地证明来到银行办理挂失,银行工作人员又称,证明中的身份证号与办卡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不符,该证明不能用,不能办理挂失。2010年10月14日,林某拿到重办的户籍证明,第三次前往银行。这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林某,卡上的钱已被取完,不用挂失了。林某得知,他的银行卡在丢失半月时间里,卡上的4200元被人分3次取走。

  为此,林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卡中被盗取的4200元以及邮寄费、交通费等损失。

  法庭上,银行辩称,林某前两次的书面挂失因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要求,不具备书面挂失的要求。银行卡里的现金被盗取,责任不在银行。

  石河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银行卡丢失后,就向银行提交了当地出警派出所的证明,该派出所正是给林某办理暂住证的公安机关,其身份证和暂住证均可作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应及时为其办理正式挂失手续。银行的不作为,是造成林某卡中现金被盗取的直接原因,应当予以赔偿。近日,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林某各项损失43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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