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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员骗30万元贷款放高利贷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28日 15:20  中国新闻网

  为谋取私利,闽清县某银行信贷员薛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商户联保的形式从银行骗取了30万元贷款。随后,薛某将其中的15万元以“高利贷”的形式借给别人。日前,闽清县法院审理了此案,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8年。

  信贷员骗取银行贷款放高利贷

  薛某是闽清县某银行的信贷员。2009年,黄某柱等人通过薛某向银行贷款几十万元。贷款即将到期,可黄某柱等人无法还钱。2009年9月,薛某找到黄某柱要对方先把贷款还上。黄某柱称没钱,薛某告诉黄某柱现在可以用商户联保的形式贷款,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就可办理,黄某柱可以先把钱贷出来,然后用这笔钱去放高利贷把以前借的钱还上。黄某柱随后找到黄某胜、黄某秋及严某等3人,为3人办理了假工商执照,并以他们的名义从银行贷款30万元。在取钱过程中,黄某胜忘记了银行卡的取款密码,10万元无法取出,后该10万元办理了提前还款手续。在骗领的20万元贷款中,薛某拿其中的15万元以每日1%的利息到赌场上放高利贷,收取了1.3万元的利息,另外5万元被黄某柱拿去赌博、在闽清县金沙镇某林场开设赌场。

  去年11月份,银行在查账时发现了薛某和黄某柱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在随后的调查中,银行发现2009年6月到8月,薛某在为储户办理贷款时,多次收受储户“好处费”共计1.8万元。

  庭审:是“挪用公款”还是“骗取贷款”?

  庭审时,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他提出,他办理的3份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均为真实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同意以其名义贷款供黄某柱使用,他和黄某柱的行为应该是“借用他人名义骗贷”,而不是“冒用他人名义骗贷”,应定性为骗取贷款罪,而不是挪用公款罪。而黄某柱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属于民事经济行为,故黄某柱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构成挪用公款罪

  经过审理,闽清县法院认为,薛某、黄某柱以他人名义弄虚作假骗取贷款30万元,这一行为是利用薛某作为信贷员的职务便利,其实质是将公款从单位挪走使用,应该定性为挪用公款罪。薛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为贷款申请人办理的业务中收受贷款申请人好处费1.8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薛某有期徒刑8年;以挪用公款罪和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某柱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0元。(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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