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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上冒巨款 云南许霆被银行卡改变的人生轨迹(2)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6日 07:2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改判 从无期到8年半

  “许霆的银行卡在别的自动取款机上就取不出钱,因为只是那一台取款机出故障了。但何鹏的卡在其他的取款机上都能取出钱,是因为他卡上有这么多钱。”孟小月认为自己儿子的案件和许霆案有点区别。而且,自己很快交出了钱,但许霆带着钱跑了一年。

  孟小月还认为,出事的地点在昆明,为什么不在昆明开庭?而且银行并没起诉,也没有到庭。

  许霆案后,何见贵常跟许霆的代理律师沟通案情,还前往山西,找到了许霆的父亲。又经过律师介绍,去年3月,何见贵还到北京参加了何鹏案情的研讨会。

  何见贵提供给记者的材料显示,2009年11月1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组成合议庭对何鹏案再审。11月24日,云南省高院对何鹏案进行了改判,何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判决书称:“原判对被告人何鹏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最低刑罚仍显过重,虽然被告人何鹏没有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但依照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其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月16日止。”

  2009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刑事裁定书,对云南高院的这一判决予以核准。

  改变 要好的女孩子已结婚生子

  云南高院的这一改判,离何鹏被捕已经过去了8年多。8年来,改变的东西实在太多了。

  何鹏的同学都已成家立业,当年跟何鹏关系要好的女孩子也已经结婚生子。但对终于出狱的何鹏来说,已进入而立之年,却没有什么社会经验和生存技能。

  何鹏说:“出狱后,要先适应社会,适应环境,提高生活技能。”

  即使是手机,他也才刚开始学习怎么用,大姐刚送给他一部用过的手机。“彩屏、触摸屏……手机的功能太多了。”他也开始熟悉电脑,刚上大学时,他在网吧里玩过电脑,会玩简单的电脑游戏。

  “重中之重还是找工作,承担起家庭的责任。申诉和申请赔偿暂时还没有考虑。”何鹏说,在云南省内,找到合适的工作就可以。但具体做什么,也说不出来,因为对很多行业都不清楚。在监狱里,何鹏做过宝石加工、手机电池,但这些技能在社会上没有太多作用。他还想去学开车,案发前,他在学校学车的费用都交了。

  对于再上大学的梦想,何鹏说已经不太可能了,只能以后边工作边学习了。回母校学习更不可能,何鹏担心“政治审查都过不了”。

  有错无罪 “会不会有人洗黑钱?”

  父亲也希望儿子能够留在身边,跟父母在一起。“从22岁到30岁,那是青年人的黄金时期,非常宝贵。但他在监狱待了8个多年头,对手机也陌生。从娃娃到学校,从学校到监狱,一时半会对社会还不清楚,对社会很陌生,所以增加社会阅历很重要,现实生活中会碰到很多事情,要知道怎么处理。”何见贵对儿子的将来有点忧虑。

  律师给何见贵打来电话,说有几家公司答应接收何鹏,一家是房地产企业,一家是酒店。

  对于自己的遭遇,何鹏坚持认为,自己有错但没有罪。“银行要负责任,为什么承认系统故障却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机器出了什么故障?谁检查的?检查过程是怎么样的?”何鹏说。提出这番质疑时,他的表情非常平静,他希望银行能够明确地给出一个说法。他担心,“会不会有人在洗黑钱,刚好被我碰到了。”

  何见贵认为:“如果银行经常出现系统故障,用户可能经常面临无期徒刑的危险,因为不可能每个人都很清楚卡上的余额。”

  何鹏的父母也不认同农行系统故障的说法。“即使是农行计算机系统故障,但为什么何鹏的储蓄卡在建行、中行和工行的取款机上都能取出钱来?这只能是当时何鹏的卡上有那么多钱,所以才可能取出钱来。”

  让何见贵难以理解的是,为何农行提供的透支储户清单表上,只有时间、账号、交易类型、发生额等项目,却没有余额这个关键一项。

  辩护 取与不取都是代为保管

  让何见贵担心的是,如果何鹏被判定有罪,他就不能申请国家赔偿。何鹏的代理律师、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陈维镖对记者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国家赔偿法》规定,只有被宣告无罪的,才有资格申请国家赔偿。”

  陈维镖说,他计划月底前往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结论都是要求改判何鹏无罪,但观点上和以前有所差别。这些钱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变化。出现在何鹏银行卡里的钱,处在何鹏的控制之下,无论取出来还是不取出来,只是代为保管的方式不同而已。取与不取,都是何鹏自己的事情,因此不构成盗窃。”陈维镖认为,如果何鹏拒不返还,才构成不当得利或侵占。

  陈维镖还表示,这起案件只能由银行方面自诉,而不应该由检察院公诉。

  何鹏案回放

  2001年3月2日和3日,云南省公安专科学校大一学生何鹏用自己的农行卡先后在不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224次,一共取出了42.97万元。

  2001年3月5日,何鹏被刑事拘留。

  2001年3月12日,何鹏被释放,同年4月6日被逮捕,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2002年3月11日再次被逮捕。

  2002年7月12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何鹏无期徒刑,何鹏不服,提出上诉。

  2002年10月17日,云南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对许霆案重审宣判刑,刑期由一审判决的无期徒刑骤减至5年有期徒刑。何鹏父母特意赶到广州旁听庭审。诸多媒体开始关注何鹏案。

  2009年11月24日,云南省高院对何鹏案进行了改判,何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09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刑事裁定书,对云南高院的这一判决予以核准。

  2010年1月16日,何鹏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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