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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储户数万元被异地盗刷 农业银行被判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15日 08:52  《市场导报》

  记者 陈彤 通讯员 隆轩

  银行卡内的4.48万元存款竟然被他人在异地盗刷,温州储户麻某为此提出索赔。《市场导报》记者获悉,温州市龙湾区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农业银行被判赔偿储户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2日,麻某在农业银行一储蓄所办理借记卡一张,至2009年6月3日,卡内存款累计金额达4.5万余元。

  2009年10月15日,麻某在存钱时发现,该借记卡明细对账单显示卡内余额(含利息)仅为400余元。而该卡于2009年8月26日在青岛华银迪商贸有限公司被刷卡消费4.48万元。事发后,麻某向龙湾区公安分局状元派出所报案。

  此后在诉讼过程中,麻某坚称其自办卡以来从未在卡内领取一分钱,也从未到青岛刷卡消费。

  龙湾法院审理认为,储户在银行办理借记卡,双方的储蓄合同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另根据《合同法》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由此指出,银行应保证储户卡内的资金安全,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卡内资金系由储户刷卡领取,故应当赔偿储户4.48万元损失及利息损失,银行在赔偿后可基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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