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媛 通讯员 张忠希 仝秀琴)近日,一起因银行工作人员犯错致客户产生不良信用纪录的侵权纠纷案,在石家庄高新区法院一审宣判结案。银行被判在原告赵先生还清所欠贷款之日起二十日内消除原告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2003年10月23日,赵先生因购房在银行办理了借款期限为20年的按揭贷款26万元。该按揭贷款有两个借款凭证,一笔是20万元,一笔是6万元。
2006年12月,赵先生找到银行,要求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让人意外的是,银行工作人员让赵先生还清那笔6万元贷款的本息后,便出具借款已全部还清的证明。
事隔多月后,银行发现赵先生的贷款已多期未还,并催收贷款本息共20余万元。
赵先生事后发现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出现了多期不良还款记录。银行向他解释说,当时计算有误,他的借款本金其实还有18万余元未还。至于出现错误的原因,银行称“工作人员变更调离,对此笔贷款情况不了解”。
在协商时,双方意见产生分歧。银行要求赵先生按规定还清贷款,才有可能进入不良记录的注销审批程序。但赵先生认为,逾期还款是由银行职员工作疏忽造成的,应减免逾期利息,而且银行应在他还款后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因协商不成,银行将赵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赵先生偿还所欠本息合计20余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赵先生在判决生效起10日内偿还所欠银行的本息。
对此判决,赵先生并不满意。随后,赵先生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银行在他还清贷款后,消除自己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欠款不还致使自动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无法消除,赵先生负有向银行偿还贷款的义务,但他请求在还清欠款后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要求,法庭应予支持。被告银行工作出现失误,今后应以此为戒,认真核算,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