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曾祥素)张某在银行存款时,看到脚边有一张银行卡,误以为是自己的拾了起来,并在银行柜台将2万元钱存入该卡。近日,北京市怀柔区法院审理了此起纠纷案,判决被告卡主冯某返还张某2万元。
原告张某诉称,她于今年6月在银行排队等候时,储蓄卡不慎掉到地上,低头一看卡就在脚边,就拾了起来。因为与被告冯某的储蓄卡一样,当时没有任何怀疑,就认为拿起的是自己的那张储蓄卡,便于当天存上2万元。存款后发现竟然存到被告的账户里,她多次与被告联系取钱,被告不同意。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现金2万元。
被告冯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张某拾到被告的银行卡,在误认为是自己的银行卡的情况下,将2万元存入被告的银行卡中,被告冯某取得该款项没有合法根据,且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故被告冯颖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故判决被告冯某返还原告张某2万元。《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