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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刷近3万元 商家银行没对签名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6日 10:0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核心提示

    绑匪盗刷了事主的信用卡,银行和商家要不要为事主的损失埋单?劫后余生的林某一纸诉状把银行和商家告上了法庭。原来,深圳的林某外出办事时被绑架,其信用卡被抢走,绑匪使用其信用卡盗刷了近三万元,目前该案还在警方侦查之中,但林某认为银行和商家对其损失都有过错,遂起诉两者要求赔偿。

  该案在一审法院受理后,判令林某自负70%的责任。林某不服,上诉,昨天,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审理。

  文/记者王纳

  遭绑架信用卡被盗刷近3万元

  2008年1月14日中午,深圳市民林某到海丰县后门镇办事,不慎搭乘一辆蓝牌车,途中被歹徒控制在车上,并遭抢劫,林某身上的现金、信用卡等财物被歹徒抢走。

  随后,林某被歹徒推下车掉入黄土坑。林先生自行挣脱胶带后,向信用卡所属银行挂失,并向海丰县公安局报案。后经查询,该银行信用卡在被抢后至挂失前,在海丰县某公司被盗刷两次,合计刷卡金额29645元。

  该卡在刷卡消费时需凭密码及原持卡人签名,对于歹徒如何知晓原告信用卡密码,林某解释:“将信用卡密码记在了本子上,而本子被歹徒一并抢走,所以歹徒知晓信用卡密码。”

  起诉银行商家有过失

  随后,林某向福田法院提起了诉讼,被告方为信用卡所属银行和接受刷卡消费的某公司。

  林某认为,该银行为信用卡的签约权利义务人,未将收单银行提交的两笔涉案刷卡消费签名,与他之前在深逐次刷卡消费的真实签名记录进行鉴别,便草率同意跟收单银行进行结算,其行为具有过错。

  被告某公司在审查信用卡刷卡消费时,有核对持卡人本人身份、密码及签名的义务,但其在林某未到场情况下,便擅自同意歹徒刷卡消费,故其对林某损失负有过错,其应对林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林某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其信用卡被盗刷导致经济损失29645元,及所产生的滞纳金等损失。

  一审判持卡人自担70%责任

  银行称:“林某作为信用卡的持有人,应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身份证件和密码的义务,银行对其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某公司则称:“绑匪模仿林某签名进行消费,营业员无法辨别真假,只有专业人员才能鉴别,林某应自行承担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对信用卡密码被歹徒知晓,存在主观上过错,鉴于密码在刷卡消费过程中的重要性,法院认为林某对其信用卡被盗刷应负主要责任70%。而某公司未认真核对持卡人签名便草率通过消费,致使林某的信用卡被他人冒用,其对信用卡被盗刷负有次要责任30%责任,并据此判令蓝天公司赔偿林某 8893.5元。法院认为银行方面无需承担责任。

  二审持卡人不同意调解

  持卡人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昨天,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林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歹徒取得密码并不能导致原告财产损失,歹徒是否盗刷成功,把关控制权在提供刷卡的商家,正是商家未认真核对签名,才导致盗刷成功。”法官昨天征询三方调解意愿时,林某明确表示不调解,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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