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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长沙一盲人办信用卡被拒状告银行“歧视”,一审败诉)

  被广发银行长沙红星支行拒绝办理信用卡后,长沙盲人小石觉得人格权受到了侵犯,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4月26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决小石败诉,认为银行不存在“歧视”。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9月,小石申请办理广发信用卡,网上申请获通过后,他到广发银行长沙红星支行银行办理信用卡激活,银行告知他须亲自阅读风险提示并且签名,小石告知自己是盲人,不能签字,但银行坚持要其本人签名,并最终拒绝了小石的信用卡办理申请。

  小石介绍,他虽为盲人,但有稳定收入,曾经在别的银行申请过信用卡并使用,平时他通过手机语音播报获知信用卡消费信息,用按手印的方式替代签名确认消费,使用信用卡并无不便。他认为,广发银行对他的拒绝,侵犯了他的人格权。

  小石认为,广发银行的行为违反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也违反了中国银行业协会2012年5月1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残障人士银行服务的自律要求》,即“有书写障碍的残障人士办理开户、存款、取款、挂失及贷款等业务时,可以使用按手印并加盖本人图章的方式代替签名”。

  2016年10月31日,小石向长沙市雨花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广发银行长沙红星支行以书面形式向其赔礼道歉,纠正基于残障歧视的行为、承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为盲人提供合理便利及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2017年4月26日,小石的代理律师张玉娟告诉澎湃新闻,当天,雨花区法院当庭宣布驳回小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判决书中,雨花区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般侵权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同时具备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才构成一般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作为一名视力残障人士,无法正常阅读与书写,其在通过被告信用卡的网上申请审批程序后,因本人无法现场亲自书写相关确认信息及签名,被告拒绝为其办理信用卡激活手续;被告的拒绝行为是遵循《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非针对特殊群体的歧视,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和主观过错。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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