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2月22日 14:13 《金融博览财富》 

  文/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

  近年来,随着基金业务模式发展方向的多元化,基金销售也出现了多元化发展格局。以余额宝[微博]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的兴起,为货币市场基金带来了爆发式的增长。而基金销售渠道也加速“触网”,线上销售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就在互联网+ 基金的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诸如无限夸大的宣传用语、第三方平台出现风险等,这都要求监管部门正视互联网+ 基金蓬勃发展的这一现状,以开放的态度研究分析互联网对基金行业的冲击,并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办法加以有效引导和规范。

  近期一系列监管规范的发布,似乎让我们看到了互联网+ 基金更加规范、有序的未来。

  基本法规已建立健全

  2013 年下半年,受余额宝等宝类互联网基金的刺激,互联网基金销售开始渐露苗头。一些产品在宣传时期盲目夸大产品收益、淡化风险,频繁使用“低门槛”、“超短期”、“收益高”、“有保底”等用语,市场间一时乱象频现。

  为此,中国证监会[微博]官方微博“证监会发布”于2013 年11 月13 日举办了关于互联网基金销售相关问题的微讲堂,就相关监管问题进行了解读。

  证监会强调,基金销售业务监管坚持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销售适用性等原则。证监会已先后制定完善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体系。而就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还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等规范。整体上看,基金销售业务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机制已基本建立健全。互联网基金销售属于基金销售业务的一种业态类型,理应遵循现有基金销售业务规范。

  此外,证监会再次重申了对基金销售业务的基本监管原则,即:一是要确保投资人资金安全,防止投资人资金被挪用或者侵占;二是要防止欺诈、误导投资人行为的发生;三是要严格落实销售适用性原则,充分关注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

  新时期,新监管

  近两年,在合规监管的规范和引导之下,包括基金产品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迎来了大发展,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逐渐深入,各类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不断,互联网销售规模频创新高。

  统计数据显示,2014 年互联网基金的交易规模增幅明显,同比增长175%。2015 年,互联网基金销售规模再次大幅增长。

  新的发展模式,对互联网+ 基金的有效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5 年6 月30 日发布《资产管理行业“互联网+”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其中对基金行业的新局面进行了较为全面地分析和评价。

  《行动计划》指出,以基金为代表的资产管理机构“网、端、云”构建基本完成,优势明显。“网、端、云”是互联网时代三个主要标志。第一是“网”,从2007年到2010 年,基金管理公司借助支付方式革新,建立了庞大、安全、有效的销售支付平台,继而使得基金产品可以深入任何支付场景和投资者。第二是“端”,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销售机构的移动客户端以及对银行实名制的等效认证,投资者可以非现场购买基金产品,改变过去必须到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的情况。通过建立中国结算的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基金行业整合了各个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分散的数据库, 保障了投资者资金和份额的安全。第三个是“云”,通过完整、标准、计算机可处理的数据规范(XBRL)和长期全面、客观的基金评价体系,具备应用大数据匹配投资者需求和基金产品的能力。

  《行动计划》虽重点支持大力发展“互联网+”计划,但在推动建立互联网+ 资产管理支持服务体系中,也初步提出了监管的基本要求,主要是建立“监管机构管平台,平台管人员,自律组织管产品备案,人员资质和后续培训”的多维管理体系,加强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开展持续、透明的信息披露,建立适应互联网平台发展的监管、自律机制。大致分为三点:一是强化自律自治,优化服务手段。二是加强基金销售和投资顾问人员的管理与培养。三是建立健全行业信息公示和诚信约束机制。

  规范文件连续发布,监管趋严

  此后不久的7 月18 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基金销售的形态、方式、要求等内容,致使互联网基金销售正式告别无监管时代。随后,配套的第三方支付监管文件《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从连续发布的规范文件看,互联网+ 基金监管逐步趋严已成为行业共识。

  《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明确,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指导意见》同时强调,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配套文件《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虽会对第三方支付有一定影响,但对于基金的互联网销售影响有限。由于目前基金电商销售渠道主要以银行直连为主,直接连接银行网银,因此央行的相关支付新规不会对公募基金的互联网销售产生大的影响。但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功能受到转账和理财两方面的限制,因此可能会对各种宝类产品有一定的冲击。

  对于宝类产品产生更加直接影响的,还有2015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奠定了中国货币基金健康发展的基础,将有效地处理好货币市场基金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被业界誉为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及时雨”。

  《管理办法》主要围绕货币基金风险防范与创新发展展开,在此办法的监管框架之下,货币基金将告别“拼收益”时代,更为强调流动性管理能力,回归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流动性管理工具的本源,同时鼓励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创新发展,为未来5-10 年的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提供了预期明确、监管有效的基础环境,有利于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监管制度。

  不难看出,《管理办法》的推出更有效地明确了货币市场基金未来的市场功能定位,避免盲目追求收益,引导行业竞争和创新领域更多向渠道多元化、功能多样化等方向发展,鼓励货币市场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创新发展。转换监管理念,实行“互联网导向监管”一系列办法和规范的出台,对互联网+ 基金的健康发展营造了有效监管的氛围,但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一日千里,任何监管政策的出台都无法保证一劳永逸。因此,针对目前的情形及现状,对探索建立互联网+ 基金监管模式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作用。目前,国务院已批准成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这对于互联网+ 基金的监管将大有裨益。鉴于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网络支付特点,协会应从行业规范、自律、公平竞争角度,确保其快速、健康发展,特别是在支付方式、信息披露方面,根据基金发展的需要,应在政策框架内制定相应支付细则和规范,要求基金定期按要求披露其财务和管理信息,提高基金运营的信息透明度。

  特别建议应对互联网平台的信息披露进行更严格的规定。诸如,互联网平台页面上必须有投资者所购买基金的基本情况;关于该基金要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基金运营与收益情况可以与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页面同步更新;设置明确的链接,引导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的页面上查阅或复制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等等。

  二是通过监管强化互联网基金销售的软硬件投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除了要面对传统金融业的风险外,还面临互联网本身存在的一些系统风险,如来自互联网恶意攻击导致的服务器瘫痪、数据丢失、用户信息曝光、账户资金失窃等。互联网企业在软硬件上应能满足正常交易、深度信息披露、网络安全、大数据等方面的要求。

  在高速发达的互联网信息时代,原有的监管体制己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对此,应根据互联网的特殊性对监管体系进行重构,实行“互联网导向监管”。希望监管机构能及时转换监管理念,构建一种基于网络、面向网络并顺应和利用网络的监管理念。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做到对互联网时代各金融领域创新发展的有效监管,实现对投资者的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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