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给金融监管部门出难题

2013年10月11日 03:14  证券日报 

  阿里巴巴是否属于从事“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的认定非常关键

  ■本报记者 马薪婷

  天弘基金又因为阿里巴巴[微博]“火”了一把。

  近日,阿里巴巴拟出资11.8亿元认购天弘基金51%股权,将成为天弘基金的最大股东。

  但这“股东”身份引来了诸多争议,也给金融监管机构出了一个不小的难题。记者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对基金公司股东身份均有约束条件。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章第十三条中规定:“(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9月20日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八条则规定“主要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

  可以说,阿里巴巴是否属于从事“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的认定非常关键。

  众所周知,阿里巴巴是马云[微博]在1999年一手创立的企业对企业的网上贸易市场平台。但需要指出的是,入股天弘基金的是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不是阿里巴巴集团。资料显示,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由马云和阿里巴巴集团18位创始人之一的谢世煌控制。

  除此之外,浙江阿里巴巴是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最大单一控股股东;它还是支付宝[微博]的全资母公司。

  如此一来,浙江阿里巴巴是否符合“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北京一位基金业内人士讳莫如深的说:“你说它符合就符合,说它不符合也可以。”

  “这可能不算是标准的金融资产管理业务,但你又不能否认与金融沾边。阿里巴巴可以说打了一个‘擦边球’”。

  这道题可能好解,但其后会引来一堆难题,类似企业再出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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