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南山检察院起诉的一宗信用卡诈骗案宣判,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7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罗某对银行规章制度进行研究后认为,只要其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定期归还一定数额的欠款,银行就只能进行催收,而不能说其拒不还款,进而避免被控告。
于是,自2008年开始,罗某在月收入只有人民币1千元左右的情况下,陆续使用申领到的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微博)、中信银行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用于归还拖欠的房屋租金、购买化妆品、高档服装等。在银行催收后,罗某每间隔2—3个月向上述银行的信用卡中存入人民币2元至20元不等的现金,以达到避免被指控犯罪的目的。
经统计,罗某从2008年至2011年案发时,恶意透支了5家银行6000至2.9万元不等的款项,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本版撰文 南方日报记者 崔洁
通讯员 何海辉 郭燕 陈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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