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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遭冒用上央行黑名单 银行与用户互掐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3日 16:17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 程怡 通讯员 王治国 报道

  因为经商的缘故,上海市民周女士把名声看作“羽毛”,特别爱惜。可这几件事情让她格外胸闷:信用卡遭他人冒用,银行找自己追缴欠款,并起诉到法院。更不能让她接受的是,因为这个事,自己还在银行的征信系统中挂上了不良记录的“号”。周女士于是以名誉侵权为由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被欠款】

  老客户上了银行黑名单

  2009年9月23日,周女士接到银行打来的电话,工作人员说,她的信用卡透支1.18万元且一直未还款。这个消息让周女士非常诧异,作为该行信用卡的老客户,自己多年来一直按时还款,从来没有不良记录,怎么可能欠款呢?经过查证,她确信自己的个人信息是被人冒用办卡并透支了。

  根据周女士的说法,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她就已经通知了银行;当年12月银行再次催款时,她又一次告知了这一情况。可是,麻烦并未到此结束:2010年7月和11月,周女士被两次告上法庭;一次在申办其它银行信用卡时,周女士遭拒,经过查询她才发现,自己已经登上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黑名单”。

  【讨说法】

  打名誉权官司索赔1.4万

  经调查,周女士了解到,尾号为3123的涉案信用卡是2009年5月31日在银行申请的,相关材料上有“亲见申请人递交并签名”、“已对本人电话核实”、“电话与地址匹配”等内容。可是,自己根本没有去过柜面,银行也从未跟自己核实过任何信息。周女士还发现,资料上的签名并非自己书写,内容不是她本人填的,记载的联系方式也不是她的家里电话。

  后经司法鉴定,涉案信用卡开卡申请表上签名的确不是周女士的笔迹。

  周女士认为,作为一名老客户,银行应当有她的信息资料,但其未加以核实,对涉案信用卡的申办发放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在涉案信用卡欠款无法追回的情况下,又滥用诉权,两次将自己告上法庭;2009年至2011年期间,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存在对自身信用的不真实记载,造成申请信用卡被拒,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对其从事商业活动等带来重大不良影响,并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周女士觉得,银行的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4万余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未捏造】

  银行不承认名誉侵权

  银行辩称,涉案信用卡是否系他人冒办,公安部门正在立案调查,目前尚无结论。银行不应为可能存在的第三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且周女士对个人信息的泄露也存在过错。至于征信系统上不良记录,银行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送的,这一信息并非捏造,不存在任何虚构事实或侮辱周女士的情节,且范围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数据库,对外完全保密,不会对周女士的名誉产生影响。 2010年12月,银行在撤回对周女士起诉的同时,已向银行征信系统中心申请消除不良还款记录。因此,请求驳回周女士的诉请。

  【遭驳回】

  依据不足法院不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银行在涉案信用卡的开通审核上确有过错。但是,周女士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应该依据她的社会评价是否因为银行的行为而降低加以判断。

  本案中,周女士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上记载查询原因系 “本人查询”,而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上记载查询原因系“贷后管理”,可见查询者包括信用卡的持卡人和发卡行,至于社会公众能否查询,则无从体现。周女士称,自己因信用卡纠纷被告上法庭,对自身名誉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对此法院认为,诉讼系法治社会中解决纠纷的常用、合理手段,周女士名誉不因被起诉而有所损害。因此,对周女士侵犯名誉权的主张,不予采纳。

  那么,银行是否侵犯了周女士的姓名权呢?法院认为,银行在审核过程中的过错与实际开卡人的行为共同导致涉案信用卡未经周女士知情同意就使用了其姓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银行已经消除了周女士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撤回了催收欠款的诉讼,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最终,法院以周女士要求赔偿并书面赔礼道歉依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周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记者近日了解到,二审法院已驳回上诉,理由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周女士的相关信用记录在社会公众中传播,并造成她的社会评价降低,不能认定其名誉权存在损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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