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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管理办法发布 禁止按发卡量计件提成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28日 07:20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由曦 发自北京

  经历超过一年的起草、征求意见,银监会在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针对信用卡业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做出规范,立法宗旨是保障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从管控风险角度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涵盖了受理信用卡申请、持卡交易、信用卡收单直至信用卡贷款收回的信贷活动全过程,以及商业银行与持卡人、特约商户、各类信用卡业务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经营行为。

  衡平原则

  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尹龙表示,《办法》制定要三个主要目的,一是尽可能体现“衡平”原则,即信用卡业务过程中,各方——发卡银行、收单行、持卡人、商户等等权利、责任和义务要对等。尽可能纠正信用卡“无序”状态。二是,在“衡平”的基础上,切实体现保护消费者金融利益的目的。三是,在在“衡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规范并保障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尹龙表示,《办法》只是银监会对信用卡业务从监督、管理的角度制定的部门规章,覆盖不到银行卡业务的其他方面。《办法》的基础上,信用卡业务涉及的其他问题,比如信用卡利率,需要依赖过去的规章制度。同时,《办法》是银监会为自身监管对象,即银监会发布牌照的做信用卡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制订的,而非监管主体,如第三方支付平台、非金融性收单机构等则不在 《办法》规范之内。

  尹龙指出,目前国务院正在起草制定《银行卡管理条例》,在该条例颁布之后,信用卡相关规定也会服从于该上位法的规定,而《办法》只是银监会出台的部门规章。此前,信用卡管理一直适用央行在1999年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

  多处创新

  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办法》从营销材料、人员管理、面谈面签、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资料保存备查5个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对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绍业务信息、隐瞒重要信息、未经客户授权进行交叉销售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

  《办法》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并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信用卡持卡人的保护。

  在规范超限额用卡服务方面,《办法》规定,发卡银行提供超限额用卡服务、收取超限费等必须以持卡人开通此项服务为前提。发卡银行必须在持卡人开通超限额用卡服务之前,明确告知持卡人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计算方式、关闭此项服务的权利等信息,一个账单周期内不得重复收取超限费。

  值得注意的是,在催收管理方面,《办法》对商业银行处理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导致偿还能力下降的情况做出了创新性安排,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并对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催收行为和后续处理予以规范,禁止不当催收行为。

  另外,《办法》还对市场准入、商户管理、隐私保护和违规行为处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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