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性
原则5:银行合规部门应该独立于银行的经营活动。
合规部门应该能够自主地对银行内部所有可能存在合规风险的部门实施合规风险管理的职责。对调查发现的任何不正常情况或可能的违规行为,合规部门应有权随时向高级管理
层和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委员会)报告,而不必担心来自管理层或其他任何职员的报复或冷遇。
合规部门应该享有与任何银行员工进行沟通,并获取便于其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记录或档案材料的自主权。
为确保合规部门的独立性,银行应为合规部门提供足够的资源,以使其有效地履行职责。合规部门的预算和合规部门职员的薪酬方案,应该与合规部门的工作目标保持一致,而不应取决于各业务条线的盈亏状况。
银行内部的合规部门可采取集中管理模式,也可采取分散管理模式。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合规部门都应设一位负责人负责合规部门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所有合规工作人员都应向该负责人报告。在合规部门采用分散式管理的情况下,如果合规工作人员只向其业务部门的管理层报告,而不向合规部门负责人报告,合规工作人员的独立性就有可能被削弱。
合规部门负责人可以是高级管理层成员,也可以不是。如果合规部门负责人为高级管理层成员,他不应直接负责银行业务条线。如果合规部门负责人不是高级管理层成员,他应有权通过一条直接报告路线向不直接负责业务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报告,若需要,他还应有权绕开通常的报告路线,直接向董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报告。
在规模较小的银行里,合规工作人员可以从事合规以外的工作,前提是该工作不与合规管理职责发生任何利益冲突,例如,合规工作人员不应从事任何产生收益的工作,如交易业务、市场营销或客户咨询等。(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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