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河界 全球监管倾斜一体化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 03:07 第一财经日报 | |||||||||
无论金融机构混业经营也好,主业经营也好,都与其资本相联系。监管的重点不再是具体业务,而在于金融机构的资本金能否覆盖其风险,能否覆盖其所有的业务 本报记者 蔡臻欣 发自上海 虽然早在2002年中信集团就被批准成为首家金融控股集团,但我国金融业一直没有真
世界金融监管体系发展趋势 “讨论这个问题需要一个前提,就是必须注意到相关金融风险方面存在的许多隐患。美国自1933年推行《格拉斯——斯蒂格法案》,正式确立了美国银行分业经营体制的法律模式。直到1999年该法案才被取消,说明这是一个长时间的磨合过程。”同济大学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吴光伟教授昨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立即开放混业经营并不妥当,应该有一个过程。目前美国混业经营背后的基础是投资基金的总规模为7万亿美元,我们的基金规模仅仅大致相当于美国上世纪60年代的水平。所以我认为混业经营全面放开应当是银行股改上市全面结束、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之后,一般的金融企业也应基本建立健全金融制度,这大约需要3年时间。” 监管一体化正成为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的发展趋势之一。英国的David Llewellyn 教授曾对73 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34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而采取统一监管的国家为39个,约占53.4%,有14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统一监管,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正逐渐减少。 一体化的监管机构模式具备节约监管成本、明确职责、优化金融资源等特点,但同时这种单一型监管模式也存在问题,在解决金融各业监管目标、监管重点以及监管手段方面的冲突与矛盾等尚无非常有效的手段。由于各国长期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不同的利益集团关系错综复杂,很多监管制度也是多方妥协协商的结果,而单一监管体制涉及机构撤并与权力重新划分,其改革的成本也是巨大的。同时,单一监管也可能形成垄断和滥用权力,其对金融业发展的直接或间接成本与收益的比较目前还无法得知。 分类框架下的一体化功能监管 同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彭绍钧博士表示,为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建议成立国务院直属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其目的在于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主体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建立有效的协同监管机制,定期就金融政策、金融运行重大问题进行磋商,以实现金融监管一体化、系统化。 “总的来看,主要国家都对过于分散的金融监管权力进行适当集中,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将会成为监管发展的重要特征。追求市场监管的合作、效率、稳健、透明将成为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监管当局的目标。各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也表明,绝对的集中监管或绝对的分业监管都不能完全适应金融监管的需要,而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不完全统一的监管框架正在逐渐形成。”他表示。 吴光伟则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他更倾向于分类框架之下的一体化功能监管模式,“首先我不主张合并式监管,目前依然应该强调分类监管框架,比如银监会最近的构架变化,下设三部主管邮政储蓄银行,四部主管农村金融。但同时诸如11家银行对上海轨道交通300亿元银团贷款等也会成今后趋势,未来同样会出现保险团队的共同行为,所对应的又应当是一体化的功能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并不一定要设立一个专门协调机构,但要强调联网监管。” 混业监管难点和重点 吴光伟强调,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将是今后混业经营中监管的主要难点所在,“即使是目前全球混业经营的趋势,美国依然规定银行资金不能直接进股市。但同时混业经营的目的又主要是要让银行赚钱,让它们把钱贷出去,所以另一个要点是要提倡阳光化监管,使私募基金合法化、地下银行浮出水面,预防这方面的金融风险隐患。同时应鼓励银行放贷给一些大型的、信用良好的基金管理公司,使银行资金在有效监管体系下可以迂回进入资本市场,美国目前也是这样的做法。此外我主张银行积极参股外资银行,同时银行之间可相互参股以提高各自资金使用效率并互相学习经验,这也会对相关的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陈浪南教授近期在进行了一系列实证研究后得出结论,政府治理和监管能力对于金融机构经营绩效具有相当的重要性。他建议,在政府治理和监管能力方面,首先应该强调“监管必须与监管对象的结构相一致”(格林斯潘语),“例如英国将分业经营时期的九个监管机构合并成目前的一个金融服务局。因此我国可能也需要进行相应的筹划。同时从金融市场运行角度看,我国监管机构应强调适度分工基础上的整个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而非因职责分工形成对金融子市场的割裂。目前,三家监管机构分别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这三个金融子市场,但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金融子市场之间的互相作用、互相依赖程度显然会不断提高,这就需要各监管机构的相互配合。因而必须要有一个机构牵头,在这三家机构分工监管的基础上,注重整个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以及不同子市场之间的协调。” 陈浪南同时认为,监管机构应从现行的合规性监管为主转向风险或资本监管为主。“目前,监管当局的主要精力是放在制定各种严格的规章制度,审批金融机构的开办,界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处罚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上。这仍然不能确保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特别是在转向混业经营的过程中,金融创新发展较快,许多监管法规、制度具有滞后性,从而使其监管的有效性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监管当局不能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总体风险状况进行有效监控和化解,混业经营就不可能稳步地推进,因此应转向风险或资本监管。” “无论金融机构混业经营也好,主业经营也好,都与其资本相联系。监管的重点不再是具体业务,而在于金融机构的资本金能否覆盖其风险,能否覆盖其所有的业务。银行、银行集团或金融控制公司,其资本金一定要与其资产规模以及资产中所包含的风险相匹配。无法实现这种监管方式的转变,也就无法稳步地推进混业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