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银行研究 > 正文
 

贷款未偿反被诉 银行风险几关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 11:14 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

  (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 信贷分析师 陈佳琳)

  摘要:招商银行在贷款未收回的情况下,反被债务人告上了法庭。债务人从银行发放贷款的合法性、担保的合规性等方面,试图给出否定答案,并以此让银行债权失去法律保护。这起案件给其他银行上了一堂很好的风险课,也就是必须保证借款合同的合法、合规和真实、严密;借款出现逾期后应及时提起司法诉讼;必须加强自身的追讨能力;在借款人出
现恶意迹象或行为后,其他银行要谨慎放贷。

  据报道,债主招商银行几经波折贷款也未收回,却反被债务人告上了法庭。此事源于总金额为3500万美元的离岸业务贷款。招行法律事务部人士称,招行追债已经6年,但除了区区8万美元,没有更多的真金白银到手,到头来却是原告成了被告。由被告转成原告的

福布斯富豪任运良指控称,招行在向由其控股的中安置业有限公司发放上述离岸业务贷款时,尚未取得办理离岸业务的资格,故贷款无效,招行无权要求他归还3500万美元。循此逻辑,与贷款相关的股权质押合同、土地抵押合同亦属无效。

  这场引起广泛关注的商业贷款纠纷,已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省高院)列为2004年广东省知识产权与涉外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无论是双方围绕大连金石

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控制权的争夺,还是任运良出其不意地将招行推上被告席,背后利害以及决定事态走向的关键,正是那3500万美元贷款的真实面目。双方争议的3500万美元贷款于1996年11月8日发生,贷款最终到期日为1999年2月8日。贷款担保条件是中安置业以其持有的大连金石75%股权质押,另有大连金石75万平米土地使用权抵押,并由任运良、刘淑兰提供个人担保。

  招行原本是想在该笔贷款上一个双重保险,但结果事与愿违。1997年11月11日,因中安置业在部分贷款到期未能按期还款,中安置业和招行签订《贷款及抵押展期协议》。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贷款偿还展期到1998年5月8日。在1998年5月20日,招行又与大连金石签订《土地抵押合同延期协议》,将土地抵押合同的有效期延长至2001年2月8日;同时与中安置业签订《股份质押合同延期协议》,将合同有效期延长至2001年2月8日。这中间由于协商受阻,遂使招行于2000年先向广东省高院提起诉讼,将中安置业告上法庭,始成这场控诉转换大战的起点。

  此次诉讼中,招行依据与中安置业签订的资产抵押合同,委任了某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两位会计师担任中安置业接管人,接管了中安置业的资产,进而接管了大连金石球场的经营管理。

  7月28日,大连华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运良等4名中安置业原董事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招行向该中安置业发放的3500万美元贷款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并非法接收大连金石球场股权,招行行长马蔚华赫然在被告人之列。

  其实,任运良向香港法院的诉由,在2004年广东省高院国内诉讼当中,已经作为抗辩理由提出,但均被法庭驳回。大连金石在当时的答辩中称,《贷款合同》违反了国家金融法规,招行未经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批准即向境外放贷,是无效合同。因此,招行不能收取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合同约定的利息同样为无效。而招行进行离岸业务放款依据是国家外汇局1989年8月23日对招行办理离岸业务的批复,该批复同意招行办理此项业务。

  问题的另一端还在于担保方大连金石的担保资格问题。大连金石在向广东省高院的书面答辩中称,该公司为中安置业提供的担保违反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法不允许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应为无效。而任运良、刘淑兰提出的答辩又称,任、刘不具备对外担保的资格,理由是该对外担保未经登记和报批。

  对此,招行法律事务部一人士称,事实上招行于2002年4月8日向国家外汇局大连分局补办了中安置业及其75万平方米球场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对外担保登记,并获得批准。

  2004年底,广东省高院判决称,中安置业应向招行偿还贷款本息;招行对中安置业持有的大连金石75%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任运良、刘淑兰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尽管广东省高院判决招行胜诉,但由于实际的债权执行困难,招行起草了一份内部《紧急报告》。《紧急报告》称,拟于近期对包括大连金石球场股权在内的债务人资产依法进行拍卖。但任运良、刘淑兰则采取对抗拖延措施,继续逃废银行债务、窃取球场资产。《紧急报告》里提到,在拖欠招行巨额债务之后,大连金石及其关联公司还继续向大连市当地银行借债,多以球场会员证和连环担保,这包括向农行辖属两支行贷款7408万元人民币,向大连城商行贷款5000万元,向交行贷款100万美元等;大连华丰集团向大连某行贷款800万元人民币,其他关联公司在其他银行也存在数额不等的贷款。上述贷款本息累计折合约为数亿元人民币,其中大部分贷款已经到期而不能偿还。《紧急报告》还直指任、刘两人一方面拖欠银行债务,一方面向海外抽逃资产。《紧急报告》透露,任、刘投资上千万美元,以其子任世锋为董事长,在美国成立了任世兰国际有限公司,在阿根廷成立了阿根廷第一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并通过这些公司购买了土地、森林等大量海外资产。

  “这简直是一场马拉松,从贷款逾期就开始了。”招行一人士称,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结束。到目前为止,上述贷款本息已增至7000万美元(约折合6亿元人民币)。

  银联信评述:

  贷款已经多年,中间也多有波折,耗神费力却无法保证贷款不受损失,如今又被债务方告上法庭。这让我们看到,招行的经历可能是其他银行已经经历或即将面对的。客观地说,在这一借款纠纷中,招商银行的做法,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手续的补办和贷款的追讨、诉讼,基本上是严密、及时的,但仍然不得不面对如今的局面。这就给其他银行上了一堂很好的风险课。

  对于国内其他银行来说,这一案例具有许多意义,也可以从中汲取许多教训。

  第一,必须保证借款合同的合法、合规和真实、严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招行也出现了一些瑕疵,但幸运的是都得到了补救。可以设想,如果相反,招行的债权可能会失去法律保障。当依法追讨都困难重重时,靠自己收回的可能性更是几近于零。

  第二,在借款出现逾期,通过自身力量无法收回贷款后,应及时提起司法诉讼。一般而言,银行与借款人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银行无法掌控借款人的资金流动,也难以了解其管理层的真实还款意愿。采取借新还旧、展期、签订还款计划等手段,可能都无法保证贷款的安全,甚至会加大贷款受损风险。其实,银行往往忘记借贷的本质是“合同”,违反合同条款,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很简单,解除合同或者立即还款,否则法庭上见——尽管这可能加大成本。银企合作、支持企业发展、放水养鱼以及其他任何宽限手段,多是银行的一厢情愿,银行放款时别当“大爷”,收贷时别当“菩萨”,要还借贷以本来面目。

  第三,银行必须加强自身的追讨能力。在借款诉讼中,最难的在于执行。如何查清并追缴借款人的资产,法院并无更多的能力或义务,责任还在于债权人。因此,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查清借款人的资产,是所有银行都要面临的挑战。在本案中,招行虽然未收回欠款,但其对借款人、担保人资产追踪的做法无疑是及时、有力和有效的。如果法院守信并且行动迅速,这些做法就会为今后的清偿奠定了基础。

  第四,在借款人出现恶意迹象或行为后,其他银行不要当“糊涂虫”或“冤大头”。在招商银行巨额债务被拖欠并进入法律程序后,当地农业银行和城市

商业银行居然还向借款人及关联方发放了数千万元的贷款。这些银行要么是个“太不专业”的信贷“门外汉”,要么是个“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莽撞者”,但放款时就决定了结局只有一个——巨额贷款受损。不过从中也可以看出,要提高国内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控制水平,真是“山高路远”。

  [本文由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www.unbank.info)授权新浪网独家发布,未经银联信或新浪网许可,请勿转载。]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