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呼唤存款保险制度以隔离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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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 10:44 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 | |||||||||
一直以来,中国实行的是政府对银行的隐性担保,即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形成了金融机构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目前,我国对银行业的深入改革则旨在弱化国有产权和政府在商业银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断强化民营资本和战略投资者在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需要自己来承担和化解更多的经营风险,商业银行出了问题,政府不再慷慨买单收拾烂摊子。然而,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往往不足,如果没有风险隔离,一家银行的破产清算往往会殃及池鱼,引发银行体系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存款保险制度便应运而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规定费率向法定的专门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在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或面临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资金援助或直接向其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特殊保险制度。它通常与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一起构成一国金融体系三道安全防线。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当在借鉴国外已经实行并被证明是先进的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研究制订。 参加存款保险的方式 各国存款保险的方式基本上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强制保险,即依法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如日本、加拿大等国。第二种是自愿投保方式,如德国、意大利等国。第三种是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如美国法律规定所有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的州银行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非联邦储备体系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可自愿参加。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0年的调查研究报告:在被调查的67个正式存款保险体系中,只有15个采取自愿加入的方式,其中主要是私人存款保险机构。 从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看,自愿参保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自愿保险制度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健全的银行通常不易发生挤兑,因而不愿支付保费。而那些偏好风险的银行则力求加入保险以此来吸引储户。这样容易导致在经济情况良好的时期存款向未被保金融机构转移,而当个别金融不稳定时,存款向参加了保险的金融机构转移,容易发生挤兑风潮。目前,我国银行业内部风险治理结构尚不完善,保险意识薄弱,强制加入既有助于防止风险较小商业银行拒绝加入,也可以避免被承保者都是风险较大的银行。 保险的赔偿方式 存款保险的赔偿基本上有两种方式:一是限额内的全额赔偿,即在法律规定的最高保险额内给予100%的赔偿,如美国对10万美元以内的存款给予100%的赔偿;二是比例部分赔偿,即国家法律规定存款者要承担部分损失,如英国规定1万英镑以内的存款损失,只能得到75%的赔偿。瑞士则规定了递减的赔偿率,存款在2万瑞士法郎以内赔偿100%,2--3万瑞士法郎赔偿75%,3—7.5万瑞士法郎赔偿50%。爱尔兰、意大利实行分段比例递减赔偿。 由于实行完全保护所要求的基金规模和赔付金额巨大,大多数国家实行部分保护的存款保险。迄今为止只有土耳其、日本、韩国、厄瓜多尔和墨西哥等为数不多的国家实行过完全保护的存款保险,而且除土耳其外,其他国家都是将完全保护作为一种过渡安排,如韩国在2000年、厄瓜多尔和哥伦比亚在2001年取消了完全保护。 我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初期不宜实行全额保险,为存款提供部分保险,损失由银行、存款者和保险机构三方共担,既可以制约存款银行的冒险经营行为。也可激励存款者在存款之前对银行风险进行考察,从侧面形成了对银行的监督。 保险费率的确定 保险费率有固定费率和差别费率之分。固定费率的优点是操作简单。但投保不分存款种类,不分投保金融机构的差别,以相同的费率征收存款保险费。这种模式下,保费无法反映金融机构的财务状态、业务经营水平和承担的风险程度,容易引起金融体系的道德风险问题。另外,固定费率下,金融机构广为推行高风险业务,促使社会资金流向高风险经营的企业,导致社会资源的非优化配置。而差别费率与风险水平挂钩,如果能准确鉴别银行的风险水平的话,差别费率更能体现公平,风险程度较大的银行承担较高的保险费率,刺激银行强化风险意识,而对低风险机构实行低费率,形成正向激励。 在我国,目前经济中信息不完全对称,要对各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进行客观评价非常困难,并且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还是探索阶段,缺乏历史经验,很难对未来风险进行预期,很难科学地确定费率级别。因此,我国实行差别费率的时机尚不成熟,从单一费率过渡到差别费率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 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 目前,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可分为三种:一是官方模式,即由政府出资设立公营的存款保险机构。美国是政府存款保险模式的代表。官方模式的优点是有很大的权威性,便于财政部的领导,但另一方面会加重国家财政压力,不利于调动各大银行参与的积极性。二是官方和银行结合的模式,即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公私合营的混合型存款保险机构。这种模式下,存款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督和控制,同时,参股的各大银行有权享受存款保险。三是非官方模式,即由金融同业出资设立行业性的民营存款保险机构。德国是非官方存款保险模式的典范。存款保险由私人提供可以消除政府部门的官僚状况,增强存款保险制度的效率。但是,私人存款保险由于同业竞争很难实现公平定价,从而导致公众对存款保险的不信任。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0年的调查研究报告显示,在实行正式存款保险制度的67个国家中,38个是属于政府机构,13个属于私有化组织,16个为官方与私人的混合体。我国应由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设立存款保险机构,这样可以促使银行提高风险治理能力,同时也减轻了政府压力,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还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存款保险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它需要各方协作共同构建金融安全网络。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改革深度,和金融监管机构协作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另一方面,银行需切实强化风险防范能力,设立存款保护减少存款人的损失,让公众确信把钱放在银行更安全,从而避免因存款人对银行挤兑而造成金融体系的不稳定。 [本文由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www.unbank.info)授权新浪网独家发布,未经银联信或新浪网许可,请勿转载。] |